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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山摄影家协会章程
天柱山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柱山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由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潜山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安徽省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天柱山管委会、潜山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天柱山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引导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摄影文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立足本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广大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记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记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记录天柱山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第七条 本会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为宣传天柱山,为天柱山摄影事业的繁荣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八条 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第九条 本会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开通摄影器材生产者、摄影作品生产者和广大用户间的渠道,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机构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 第十条 本会加强与各省、市、县兄弟协会的交流、交往,达到增进友谊,相互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积极促进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横向联系,支持摄影界和企业家、实业家和科技工作者的交往和友谊。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开展天柱山摄影行业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在天柱山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活动,有权组织评奖,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家和重要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奖励,成绩卓著的予以重奖。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潜山县行业摄影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省、市驻潜单位和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成立行业摄影协会者,经县摄协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或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县直系统的申请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如果符合入会条件,经两名本会理事介绍,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外县摄影家协会的会员调至我县工作或迁居我县,在办理转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国家、省、市摄影家协会会员者,依照国家、省、市摄影家协会章程,符合有关入会条件的,由本会推荐报送国家、省、市摄影家协会审批。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的权利。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十九条 对于本会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按照自动退会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 2.连续三年不从事摄影活动、不上传作品者; 3.不执行本会决议者。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团核准,取消其会籍: 1.因犯罪而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力者;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损害本会声誉者; 3.严重违法乱纪,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被开除公职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协商选举制。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多不能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行业协会按规定的办法和商定的名额,经过民主协商,推荐或其他适当方式产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摄影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由主席团推选主席1人、秘书长1人,其他主席团成员则为副主席。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摄影事业,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秘书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2.编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做好其他文书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当选的主席团成员因工作变动不能从事协会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有权增补主席团成员。对主席团成员违反章程者,经主席团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将其罢免。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事宜;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暂设三组一室,即组织联络组、宣传信息组、艺术创作组和办公室,以保障协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今后将根据协会业务工作的需要,逐步完善内部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顾问、名誉主席若干人。在开拓和发展天柱山摄影事业中贡献突出、德高望重的中外摄影家可担任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有权增补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元,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至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兼职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天柱山摄影家协会简称“天柱摄协”。天柱山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TIANZHUSHAN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TZPA”。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潜山县图书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天柱山摄影家协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天柱山摄影家协会 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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