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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夏日黄昏

不得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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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0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      
发表于 2011-7-10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以前公安派出所部门的警察见到打鱼就没收!!!现在好象不管了
发表于 2011-7-10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潜河钓鱼,捞鱼的很多哦。还有人在潜河游泳的。没有办法。
发表于 2011-7-10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微言轻,我知道发帖只能起个宣泄自己愤懑情绪的作用。俗话说百无一用是书生,你讲的顶个屁用。现时代断子孙路、发子孙财的事多着呢,管的过来吗?能带来什么好处吗?这些问题人家不会不考虑的。发帖发呗,呼吁呼呗!我听着而已!而已而已!
发表于 2011-7-1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7-1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夏日黄昏 的帖子

让那些电鱼的只顾小利的人受社会的谴责.他自已良心的谴责!
发表于 2011-12-5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12-9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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