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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猸子

潜山交警队的聘用内勤涉酒驾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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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山外来客 的帖子

人们大会堂倒水的能算人大代表吗?法院看门的算法官?肇事者不过是一个交警队的内勤工作人员。没警衔能算交警?
发表于 2011-3-1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发表于 2011-3-1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我是开车不喝酒,就是不开车我也不喝酒
发表于 2011-3-12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刑事部分在依法律规定进行。
发表于 2011-3-12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在谈私了!这样的事能私了吗?不就是有钱嘛!
发表于 2011-3-12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葛李冉 发表于 2011-3-8 09:55
想法上与君不谋而合!

同感!!!
发表于 2011-3-12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3-12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ouren 的帖子

尽瞎说··肇事者是交警大队车管所协管员,不是内勤···
发表于 2011-3-12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警钟长鸣
发表于 2011-3-1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潜山交警大队应该承担责任,是什么意思,工作人员出事了就开除员工,这是在躲避或推托责任,这是对受害者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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