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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A 于 2010-12-29 22:16 编辑
拒绝更名公安局成被告 潜山县一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引出立法话题
对算命先生起的名字不满意,潜山县天柱山镇村民孙义应便一直想改名为“孙旭”,却因变更依据不充分,被当地公安局拒绝。改名不成,孙义应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但其诉讼请求遭法院两次驳回。对于姓名变更,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籍科昨日表示,名字是有法律效益的个人称谓,成年人无正当理由的,均不得变更姓名。
改名遭拒状告公安
今年2月22日,出生于1990年1月1日的孙义应因为觉得现用名怪异不雅,且系出生时一算命先生所取,便来到了其户口所在地的潜山县天柱山公安分局,要求将现用名改为“孙旭”。天柱山公安分局让其填写了《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后,展开了调查。在调查中民警发现孙义应自小即使用此姓名,未曾使用过其它姓名,就于2月24日签注了“变更依据不充分,不予变更”的意见。天柱山公安分局同日签注“请提供原始依据后再予变更”的意见,将申请审批表退回孙义应。
改名受挫,2月25日孙义应又持申请表送交潜山县公安局审批,潜山县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其改名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3月11日,孙义应便以潜山县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户政管理职责诉至潜山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潜山县公安局为其变更姓名。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孙义应不服提起了上诉,12月15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孙义应的姓名并没有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特殊不便,仅凭个人喜好即要求公安机关为其更改姓名,理由不充分,潜山县公安局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中相关规定拒绝为其更名,行为目的都是正当的。
姓名不得随意更改
一场改名纠纷随着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而结束,然而公民行使姓名权时遇到的问题,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赋予了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的权利职能。依据上述规定,公民应当如何行使改变姓名的权利呢?
12月28日,记者就此咨询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籍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各地公安机关在遇到有公民提出变更姓名申请时,依据的是2009年省公安厅制定的《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中的规定: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的,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后,予以变更更正。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但由于各地公安机关所采集的身份信息都存储在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国家对公民身份信息也实行网上信息化管理,公民的姓名一旦变更,户口、身份证、存折等信息也相应需要变更。如果允许公民随意变更姓名,不仅增加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成本,还会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所以,尽管各地公民要求改名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公安机关在受理成年人无正当理由提出申请的,均不予变更。此外,因经济纠纷等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尚未结案)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更改姓名。
呼唤立法界定更名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在判断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理由是否正当时,公安机关也有自己的难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还是《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都没有明确表述变更姓名的正当理由。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省各地公安机关只对因重名过多、使用不便,或者姓名谐音具有不好含义,以及姓名用字过于生僻提出申请的,予以变更。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研究室主任吴兴国认为,姓名权是公民的私权力,公安机关对公民行使姓名权实行管理,是行使公共行政权力。当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时,靠执法活动本身是无法解决的,需要从立法上解决。如果有法律对更名理由、更名次数进行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即可依照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拒绝。(周莹莹 王原)
本文转自: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0/12/28/0036131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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