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茹上班时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区域,结果车辆被盗,由此引发了晓茹与公司间的赔偿诉讼。10月14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以被告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当庭自愿赔偿原告晓茹人民币1500元和解结案。 2010年8月24日,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晓茹诉称,我从2009年10月在被告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服装机工工作。由于自己家住宿豫区农村离上班地方较远,为了方便上下班,2010年2月19日,在宿迁市英克莱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一辆价值2200元电动车。同年3月20日,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晚上8点下班时原告发现存放在公司车库内的电动车不见了,电动车失窃以后,晓茹寻遍了公司及周边的各个角落,还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一直杳无音讯,以至于无法得到赔偿。她转念一想:车子停在公司的车棚里被盗,况且是公司安排加班期间,公司不能不管不问啊?这其间,晓茹也曾多次找公司理论,要公司赔偿自己丢失电动车的损失,但被告仅同意赔偿300元。4月14日,晓茹以未能尽到保障职工财产安全为由,将自己的“东家”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电动车损失2200元。 被告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除劳动关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费合同、车库租赁合同,对原告的电动车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与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关系,但由于是无偿保管,被告也无义务赔偿。 法庭先后两次开庭没有调解成功。10月14日,法庭再一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都作了让步,最终被告在法庭上当场给付晓茹1500元,晓茹自愿放弃余下损失。 法官点评: 原告晓茹与被告宿迁某制衣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保护职工在上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原告晓茹的车辆存放在被告提供的车库内,双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在公司内虽设立了专门值班室且车库离值班室只有10多米远,但其仍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车辆丢失。被告对原告车辆丢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法有据。原被告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当庭履行完毕,这也是我们最大的愿望,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