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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在此晒封上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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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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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信访办领导:
         您好!!
真不忍心再次打扰您,但潜山县改制领导小组 这样歧视基层职工,实在是忍无可忍,我们这些基层职工叫天不应 、叫地无门,最后只有诉求于您,请求信访办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关心一下,我们这些找工作年龄大了无人要 ,自谋职业无资金 ,上有老要养,下有小要育的弱势群体(下岗职工)。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按国家要求,我们也没意见, 我们饮食服务公司现有在职员工85名、退休人员50来人,企业固定资产五千多万元(无外债),每年租金180万左右,自己可以养活自己,本无须改制,可潜山县从97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商务系统改制一共改了13 ,改制方案一共报了8次,每次改制商务系统每个公司都花费了十几万,劳命伤财、无果而终。可每一任领导都有自己的意图,我们实在摸不清,今年7月份,县领导突然决心又要启动改制,并且还下了个指导意见规定:1、保留职工身份,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商务劳动(派遣)服务公司”
2、职工工龄只算到2006年底,工龄补偿每年只有678元,欠发工资和生活补助按2002年之前的标准核发。按这样的标准,辛辛苦苦为国家几十年,每人只能拿到3万元的卖身钱,交养老保险都不够,难道县政府就是这样让我们过着有尊严的生活吗?
3、离退休还有5年的人员托管后,每月只发生活费203元。养老金只按在职的一半不到上交,医保及其他补助均没有。
针对以上苛刻条件我们有如下质疑:
1、政府提出成立“新商务劳动(派遣)服务公司”这实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不是农民工!我们不要政府救济!我们自己能养活自己!我们的企业不需要改制!这是政府为急于谋取不当利益而以牺牲我们下岗职工的利益为代价,什么人民政府,根本置我们这些下岗职工的生死于不顾,这是有意激起民怨。
2、职工的终止合同协议没有签,把工龄算到2006年底,工龄补偿及养老保险也只买到2006年底,这样做依据什么?按照《合同法》规定,在职工劳动合同未终止之前,工龄都应该计算。领导这样做可有法律意识吗?!一意孤行,为所欲为,不管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死活。
3、职工买断工龄的补偿金按照国家政策应该是以当年地方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而每年补偿金678元,还是2002年之前的月平均工资,托管人员的养老金和生活费也不知按照什么时间标准,恐怕也要退到15年前了吧
4、企业改制方案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应该是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非按领导“指导意见”,政府却背着职工编制领导自己满意的方案,强迫或诱导职工接受,这样的做法合情,合法吗?
5、改制可以有多种形式,股份制就是一条好路子,以职工集资入股,身份置换也是两全其美的事,非要把职工推向社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只有这样不管百姓死活的领导才能做到。
中央要建设和谐,民主,法制社会,要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和下岗职工的生活。可我们的父母官呢,把中央的精神抛之脑后,想尽办法榨干职工的利益,弃职工生死而不顾,这叫改制吗?我们看叫制裁和绞杀更贴切。尊敬的信访办领导,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国有企业职工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也是舍小家顾大家,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仍然在流血流汗,只因我们无私奉献,才有今天潜山国有商业2亿多的净资产,现在县领导改制,既不按股份制,也不按国家《劳动法》要求,只是凭自己的主观去做,出台了两个文件,县政办《200234号,县政办《2005122号,而目前县里其他企业如:县原种厂,县招待所,县供销社,医药公司,等有一些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的条件比我们有很多净资产的企业条件要好,而我们商业系统有2亿净资产,按照县“指导意见”改制,安置职工要不了2000万,也就是说要不了十分之一,这不由的让我们想到领导是为了榨干我们,而肥了政府,或者肥了某些领导吧!饮食服务公司在职职工自发召开了大会,对本次改制涉及职工合法利益的达成以下几点意见:
一、改制要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工龄补偿计算方法
职工的工龄应算到2010年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之日,工龄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上年当地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今年全省月平均工资是1483元, 678元是2002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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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9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职工后期安置
公司全体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缴到退休,托管人员发档案工资。(县供销公司,改制后每人每月发200元加工龄费每年10元,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到退休)。服务公司是净资产五千多万企业,虽说国有企业,是由职工辛勤劳动,税后利润积累而成,并非由国家直接投资的国有项目。
四、职工福利
补发应发未发的工资、生活费、独生子女费、住房、医疗补贴等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相应福利待遇。
五、失业救助
买断后失业保险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要求三年。(粮食部门改制是领三年)
六、提高奖励金
按最近医药公司补贴的8000元的标准补贴,而非现在的4000元的标准。尊敬的信访办领导,您说我们的父母官这样做合法,合情,合理吗?把我们职工逼向社会,必定会激化社会矛盾,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或许还将造成职工们仇视社会、仇视政府,并产生过激行为(群体上访),请信访办领导可怜可怜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吧,为我们说一句公道话吧!
            
              衷心祝信访办领导身体健康!
                                         一个弱势群体的呐喊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9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那篇《解读》文件
关于商务企业改制有关政策、规定的解读

一、        商务企业改制职工分流方式
商务企业改制,职工分流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职工与所在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实现身份置换(买断工龄)或托管(内退)。
身份置换(买断工龄)是指企业改制中,男职工工龄未满30年,女职工工龄未满25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个人劳动关系移交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托管(内退)以劳动、人事部门招收为正式职工时算起,至2006年12月31日这一基准日,男职工工龄满30周年、女职工工龄满25周年及以上的职工,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5周年以内(含5周年)的正式职工,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医药费补助,按改制基准年当年的有关标准提取拨付到相关机构,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种方式是保留职工身份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商务劳动(派遣)服务公司”(暂定名)。“新商务劳动(派遣)服务公司”是商务系统准备注册的一定新公司(具体章程待后再议)。这次商务企业改制结束后,原企业将解散注销。在改制中,部分符合转换身份的职工暂时不想与所在公司签订身份置换协议、符合托管条件的职工不想与所在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希望保留国有企业身份,这些职工可将劳动关系转移到这个公司。新公司为职工分流提供了第二个选择。
新公司仍然保留国有性质,主要职能是管理职工的劳动关系,为职工再就业提供相关服务。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已没有下岗的说法了,职工要么劳动就业,劳动取得报酬。没就业就是失业,失业没工作不劳动就没有报酬,因此带来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可能申请享受低保。新公司将会采取劳动派遣的方式积极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在未实现再就业期间,公司会帮助职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生活费可能不会再有了。

二、        关于企业改制基准时间及职工分流中身份置换和托管的界定
根据潜政(2005)122号(以下简称122文件)的规定“企业改制时,其正式职工身份置换的补偿年限起止时间以通过劳动、人事部门招收为正式职工时算起(下放知青、复退原军人按国家有关工龄政策规定执行),补偿年限以县有关文件,补偿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早在2005年,县委政府召开的企业改制动员会上明确指出,在2006年年底前改制结束的,改制补偿截止日期以改制方案批复日为准,2006年12月31日以后,不论是过后的哪一年改制都必须遵照市有关文件要求,以200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任何企业都不得突破。因此:(1)企业改制基准时间是2006年。商务系统改制界定职工身份置换和托管时间及工龄补偿计算截止时间均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2)下放知青、复退军人须有民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经县人社局认可工龄后,可计算工龄界定转换置换或托管。(3)企业改制时,其正式职工身份置换的 补偿年限起止时间以通过劳动、人事部门招收为正式职工时算,劳动、人事部门(现合并为人社局)未确认的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能作为界定置换与托管的工龄依据。

三、        关于身份置换的职工工龄补偿标准和托管人员生活费标准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上年度全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565元,因而12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2005年及以后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工龄补偿标准为565元/年”。“对在2006年底以前完成双置换的国有企业,经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工龄补偿金支付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其规定标准的20%”。考虑到商务系统特殊情况,企业没有在2006年前完成改制工作,责任不在职工,因此县政府同意商务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上浮20%,即按每年678元标准计算兑现。
托管人员托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同样是依照省市相关政策,按2006年的上一年度我县最低工资标准270元/月制定。34号文件规定基本生活费“按省政府确定的潜山县最低工资标准,困难企业可比照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三年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后有政策规定统一调整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算为203元/月。我县一些已改制企业,均是按203/月计算基本生活费。

四、        关于托管人员托管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药费补助
因改制基准时间是2006年,所以托管人员托管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药费补助均以2006年有关标准计算。托管人员托管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按当时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80元为征缴基数。122号文件规定“(托管)内退安置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比例执行”,以企业应邀的20%比例计算提取标准是216元/月(个人应邀的8%由个人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9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托管期间的药费补助标准是15元/月。托管的职工托管期内自行参加居民医保。
符合条件的职工与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后,按上述标准计算托管期间(自托管日起至法定退休时)的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和医药费补助,从政府改制基金拨付到有关部门后按月发给。后来变化因素不邓考虑。

五、        关于企业合同工、临时工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补偿
34号、122号文件规定,“企业签订的合同工以及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70元/年,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每满一年补助一年”,“但最多不超过12年”。

六、        关于企业伤残人员和遗属的补助
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的补助费,以06年的执行标准计算,在这次改制中与当事人签订协议,一次结清割断。
一次性结清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应付款项(原则上不超过2万)直接支付给个人;别一种是将应付款项拨到相关机构按月代发。具体由企业与个人商议。

七、        关于签订身份置换协议的奖励
为鼓励身份置换的职工及时签订置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改制基金中专门安排了专项奖励。身份转换的职工在通知签订协议的首日签订了置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奖励4000元,第二日签订置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奖励2000元,第三日签订置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奖励1000元,过后签订的没有奖励。

八、        关于06年12月31日前企业欠发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独生子女补助费和职工医药费、大病住院医疗费
06年12月31日前企业欠发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独生子女补助费,企业应如实统计,经核实后,在职工签订身份置换(托管)协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付清。对职工欠企业的,按34号文件的要求,在兑付时也应“一次性予以扣清”。
06年12月31日前,企业如有职工医药费、大病住院医疗费(未报住院费,可比照现行医保政策,由职工个人凭有效凭据向公司申报),公司核实后交改制工作组审定,报县改制审批,专项研究解决。

九、        关于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兑现时间、兑付流程。
我们商务系统百货、五交化、饮食、副食品四个公司改制,都已进入最后签协议兑现阶段,县政府要求兑现工作在本月20日开始,月底基本结束,各公司在20日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日后开始兑付。到本月底职工仍未签订协议的,都将视为选择保留身份进入新公司。为了给这些职工更多的考虑时间,协议签订最后截止时间可延迟到2011年3月底前仍可签订协议兑(拨)付,但不能享受奖励,2011年4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
向职工兑付流程
(一)        职工:
置换的职工与企业签订“身份置换协议”、“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托管(内退)的职工与企业签订“托管协议”。
(二)        改制工作组:
根据协议上列出的支付项目、金额,开出(统一格式)付款凭证。
(三)        改制工作组:
审核付款凭证内容无误后,开出现金支票。
(四)        职工:
核对付款凭证,在付款凭证收款人栏签名,领取现金支票。
(五)        职工:
(六)        带个人身份证,拿现金支票到支票签发银行办理兑现手续,领取存折。
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托管人员托管费的兑(拨)付,置换和托管职工06年12月31日前企业拖欠的有关项目,在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一次补发,其资金都是政府从改制专项基金中拨付,改制工作组将开设专用账号管理。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选择保留职工身份进入新公司的职工,以前企业欠发的所有款项,政府不拨资金企业不能兑付。

十、        关于职工身份置换后应享受的失业救济,企业解散后离退体人员管理。
身份置换的职工与企业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后,可凭《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的一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县劳动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可领取两年的失业救济金。
现在国家实行强制性养老保险政策,而且已实现了养老保险全省联网,全国联网也即将实现,不论你在哪地哪时哪个单位劳动,用工单位都必须为你缴纳养老保险,都会记入你个人账户,工龄连续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解散后,离退休职工原由企业支付的统筹项目外的费用,随同原企业解散而自行消失,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移交到县社保局。
企业解散后,赏的组织关系转到各居住地居委会。


改制工作组
2010年12月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9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解读》的看法和意见





近有一份《关于商务企业改制有关政策、规定的解读》(下称《解读》)的文字,读后更有许多的不解。如文所示,带着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切身权益的大事,《解读》却即无文头,又无公章,如果此文是政策、规定,那是谁制定的?是谁发文的?在实践中执行呢?还是不执行?后来在此文尾加了个“改制工作组”也不是知是哪一级的改制工作组。一个政策性很强、关系职工切身权益的大事就这么不明不白的草草了事,再明显不过地说明,制订《解读》的人没有将职工的利益放在心上,更谈不上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了,从根本上讲也是对企业改制工作不负责任。我们认为起码应该由县商务局(或县政府部门)发正式文件,有规有矩来执行。

虽说有许多的疑惑,但作为被改制的职工,还是要认真对待的(因为职工是弱势群体)。因此现就不成文件又疑似文件的《解读》内容说一下几点看法和意见:

一、“基准日”到“签字日”的有关问题不可回避。从“基准日”至今已有四年时间,既然如《解读》所述,这四年的责任不在职工,那么这四年职工的劳动保险基金、医保金、生活费补巾等都应当解决,起码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不是避而不谈。如果不能解决上述问题,那么实际上就将改制延迟四年的责任强加于职工,让职工为这四年埋单,这是毫无道理的。我们的意见昌将这四年的劳保金、医保金、生活费等按标准解决,加上“基准金”前的补偿发到位,我们是愿意签字的,愿意配合政府完成改制任务,不解决这四年的问题,就是逼迫职工不签字。

二、奖励的标准应按八千元兑现。2009年医药奖励八千已有先例,而《解读》中并未谈及。既然让职工认可“基准日”,还“任何企业都不得突破”,那么对奖励而言,我们也不想突破八千的标准,只要求按“先例”执行又何偿不可呢?医药公司奖八千的标准的政府定的,对商务企业为什么不能照此标准核定呢?我们再次要求奖励按八千执行,否则于情于理说不通。

三、暂名为“新商务劳动(派遣)服务公司”不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解读》中给职工提供了第三种方式,即组建“新商务劳动(派遣)服务公司”,这个公司从目前来说还是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既然让职工选择,那么新公司起码有一个章程,对新公司性质,工作职能和范围、担负的责任和义务等都应该有明文规定,否则,职工对一无所知的新很难信赖,打算选择新公司的职工又怎么能内心踏实?我们认为,在改制进入实质阶段之前,新公司的章程应先出台明示,而不能纸上谈兵。再则我们的要求其实也简单,新公司必须将职工的劳保金、医保金等落到实处,帮助介绍就业时也须如此。

四、《解读》回避了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原来职工反映的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解读》并没有说清问题。现在当事的职工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艰辛压力大,政策上给予一次性的倾斜和关照,是不违背原则的。同时住房补贴不知是何理由也未涉及,离退休职工转到社保局也无细则,也不知消失的统筹外的费用包含哪此项目,按照这样并不完全的《解读》来改制,是否有轻视改制的嫌疑。对于关系政府和职工都是一件大事的改制工作,《解读》的出台是并不成熟的,似乎也是非常草率的。







潜山县百货公司

潜山五交化公司

潜山县副食品公司

潜山县饮食服务公司

全体下岗职工
发表于 2010-12-19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发展潜山 于 2010-12-19 19:26 编辑

和谐社会 就是要把民主民生放在首位 希望相关领导一切从实际出发  不要主观意识做事
发表于 2010-12-19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难的问题啊
发表于 2010-12-19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如果要进行改制,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也必须(一定)按程序进行
另外,做为政府的相关部门官员领导们,也要换位思考一下,不要只为了发展,而忽视了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基本的生活保障部分)
发表于 2010-12-1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么多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全部缴了,包括欠缴的,然后让社保局给发工资。
这是个人建议。
发表于 2010-12-19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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