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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的 通
告 第132号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陋习,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争创省级文明县城,引导市民树立科学、文明、节俭治丧的新风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庆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医院、居民小区、街道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或举行治丧活动。居民治丧活动原则上在县殡仪馆进行。 二、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组织游街送葬或沿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和抛撒迷信用品、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等有损环境卫生、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焚烧逝者遗物、燃放烟花爆竹等到县殡仪馆指定场所进行。 三、禁止公务车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游街送葬活动。一经发现,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参与人员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禁止非法销售迷信用品和擅自经营丧葬用品。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没收相关用品和非法所得。 五、县城范围内火化遗体接运必须使用县殡仪馆专用车辆,丧属随行车辆不得超过5辆。 六、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治丧活动的,由县监察、公安、民政、工商、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治丧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县文明办 8921544
县民政局 8921041 县执法局 8972110
县殡仪馆 8921548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