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原则上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将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与单位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设岗基数。 二、关于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范围人员问题 已纳入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和经县人社部门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均纳入本次岗位设置实施范围。按照省、市岗位设置有关会议要求,其他聘用人员暂不参加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待本次岗位设置完成后依据有关规定另行研究。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按股级规格设置。 四、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在具体核定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 1.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七级职员。单位领导管理岗位(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八级职员。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可按照5∶5的比例确定。 3.对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超领导职数配备的人员,岗位暂予保留。人变岗销,逐步过渡到核定的领导职数。 4.事业单位未定领导职数的,按《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五、关于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问题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是国家规定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超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不作为本层级内部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计算基数。对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设置数量分别在3个以上的,一般应从高、中级岗位内部最低等级开始设置岗位。对首次晋升到高、中级岗位的,应在本层级内部最低等级岗位聘任。 六、关于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问题 全县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后,必须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通过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办法,在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取得资格不再与岗位、工资待遇直接挂钩,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上方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凡可实行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人才(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创新用人机制。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七、关于现有人员超出结构比例调控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原县人事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及现实际在聘人员均超过现核定的岗位职数,原则上暂予保留,实行8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对超结构比例严重的单位,确因工作急需,经报县人社局同意,可采取“退二聘一”或“退三聘一”的办法实施调控。过渡期满,只退不聘。 八、关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双肩挑”)问题 1.在管理岗位上任职同时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管理岗位确定。原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暂予保留,但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次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竞聘。 2.在管理岗位上任职同时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现仍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本人自愿的原则,确定岗位工资。如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则同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聘任期内不作调整。 3.事业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同时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按本人自愿的原则确定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不占该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聘任期内不作调整。 九、关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聘任问题 根据《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2)69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聘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其专业技术等级,在所在单位公示5至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聘任书,报县人社局审核认定。 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完成后,人员调动的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事业单位调动人员,要根据接收单位岗位设置情况,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新的岗位工资,工资关系转移证统一由人社部门开出。 十一、关于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在中学任教的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中学不设小学高级教师岗位。对教育系统原在小学任教,在小学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并已经聘任,后从小学调到中学任教,职称仍是小教高级而未转换为中学教师职称的教师,实行三年过渡期转岗,转岗期间职务级别工资进入同级最低档,三年后取消中学内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聘任。今后,从小学调入中学,必须具备中学相应的任职资格。 十二、关于乡镇计生服务所岗位设置问题 关于乡镇计生服务所岗位设置问题乡镇计生服务站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由于乡镇计生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三权已下放到乡镇,本次岗位设置统一由人社部门制订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的限额内,集中管理。 十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转换问题 1.管理人员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若工作需要调整到空缺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方可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2.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在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符合聘用岗位任职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到管理岗位的,应聘用到九级以下职员岗位;首次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用到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须由聘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和县人社局确认后,方可按规定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岗位变动后工资待遇按皖政〔2007〕8号、皖人办发〔2007〕123号和皖人发〔2004〕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十四、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的岗位等级问题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原部队职务首次确定岗位等级时,若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或虽设有相应等级岗位但无空缺的,可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十五、关于事业单位不在岗(离岗)人员问题 1.经组织委派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或经组织同意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原则上按照工作岗位与人事关系一致,履行人事调动手续后参加所在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或回原单位参加岗位设置。 2.未经组织批准私自离岗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由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处理。符合辞退条件的要予以辞退或解聘。 3.经组织批准的留职停薪(停职留薪)人员,期限未满的不参加本次岗位设置,期满后回原单位按岗位设置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组织批准逾期不回的,按私自离岗处理。 4.事业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人员,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痊愈。或者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十六、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问题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实行了聘用制度的单位,应统一规范聘用合同的签订。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如格式规范,聘期、聘用的岗位、工资、待遇等合同内容不变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按照皖人办发〔2006〕87号文件要求,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必须按照皖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与所有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变动后岗位工资兑现时间问题 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认定,首次按期(2010年9月1日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或因特殊情况经县人社局同意延期完成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工资兑现时间,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逾期未完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岗位变动后的岗位工资兑现时间从单位聘任的下月起执行。 十八、关于工改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到2010年9月30日前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其待遇问题,将根据我县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任职条件以及岗位竞聘情况,另行研究制定具体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首次完成人员聘用后退休的人员,按其聘任岗位计算退休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单位,2010年9月30日后退休的,按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计算退休费。退休费自批准退休之日下月起执行。
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