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独钓寒江 于 2010-10-6 22:39 编辑
回复 13# 天柱一支梅
我试着解答一下梅老弟的问题:
1)潜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权制定行政处罚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标准都可以制定,不制定处罚方式怎么执行呢?
2)此信内容明显超出《条例》的要求,是非法的。
梅老弟从哪方面判断“明显超出要求且是非法”的?本人眼拙,是不是从梅老弟提供的罚款金额看最高只有2500元?细细查看,发现《条款》第四十三条是这样说的: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纵然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也没有规定处罚措施。
楼主没说他们一道街的人被罚款了哦。。。
4)行政执法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
这个。。。不好这么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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