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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狂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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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6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看到了,有几个女的在铲垃圾,推土机在推垃圾。
发表于 2010-10-6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独钓寒江 于 2010-10-6 21:35 编辑

回复 7# 天柱一支梅


请梅老弟上眼!
如需再要找市里、省里甚至国家的相关规定以佐证,请自行在百度搜索。

讲文明人人有责 改陋习从我做起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我县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区环境卫生状况逐步好转。人们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休闲娱乐环境清新洁净,良好的卫生环境凝聚着环卫工人的辛勤汗水,也离不开广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为进一步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方便居民倾倒垃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近期将在城区街道添置一批垃圾桶和果皮箱。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我局呼吁临街各单位、店辅、住户及全体市民立即行动起来,从我做起,认真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职责,以“潜山是我家,美化靠大家”的主人翁姿态做到以下几点:

  1、各物业单位“门面三包”应做到:①包卫生:保持门前路面(空地)整洁,做到无烟蒂、纸屑、果皮果核、污水、大小便、杂草、废弃物;实行垃圾桶装化,饮食店设置垃圾桶和潲水桶,垃圾桶和潲水桶不得摆设在店外,不得倾倒在街道两旁,门前垃圾必须清扫倒入垃圾容器内。②包绿化:保持门前绿化完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受破坏损毁;禁止在行道树周围焚烧废弃物;禁止在行道树上牵绳挂物晾晒衣服。③包市容秩序:不占道经营;不当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乱竖招牌、乱贴广告;不得在人行道上摆设摊点和擅自停放各种车辆;负责监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受破坏,不得乱挖乱占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临街基建工地必须围栏作业,硬化进出口通道,禁止车辆带泥或沿途撒漏污染街巷;经常保持门前建(构)筑物整齐美观,无乱搭乱建和乱贴乱画。

  2、各临街门店经营户“门前三包”应做到:①不占道经营、不占道堆放物品、不占道停放车辆;②不向店外人行道和街道泼洒脏水和倾倒垃圾;③按规定设置店内垃圾容器,按规投放垃圾;④不在店面墙体随意张贴广告和乱贴乱画;⑤不擅自超标准设置门面招牌和广告牌,不在店外设置太阳伞和雨(阳)篷;不在店外行道树上乱牵乱挂。

  3、实行垃圾袋装化。单位、住户将生活垃圾、废弃物分类袋装后,倾倒放入就近的垃圾桶或果皮箱内;确实离垃圾桶或果皮箱很远的店铺将垃圾袋放在店门口,环卫工人可在早8:00至9:00,中午1:00至2:00,晚6:00至7:00之间上门收集垃圾袋。

  4、爱护环卫公共设施,不损坏果皮箱、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基础设施。

  5、勇于同不文明行为作斗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制止或举报。举报电话:0556—8927790或12319。

  县行政执法局近期将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宣传活动,对于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朋友们,我们都是城市大家庭的一员,都有责任、有义务为大家庭增添光彩。您的行为反映出您的素质,也代表着您的形象,更代表着潜山形象,您的所作所为,有千万双眼睛在注视着您,希望您与我们携手并肩共同维护良好卫生环境,共同创造文明之风,共同建设美丽潜山。


                                                            潜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发表于 2010-10-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我想说的是:1)潜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权制定行政处罚依据。
                  2)此信内容明显超出《条例》的要求,是非法的。
                  3)纵然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也没有规定处罚措施。
                  4)行政执法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


本人申明:以上观点仅是从法治的角度,据理力争,并无他意。请高手指正。
发表于 2010-10-6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独钓寒江 于 2010-10-6 22:39 编辑

回复 13# 天柱一支梅


我试着解答一下梅老弟的问题:

1)潜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权制定行政处罚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标准都可以制定,不制定处罚方式怎么执行呢?



2)此信内容明显超出《条例》的要求,是非法的。


梅老弟从哪方面判断“明显超出要求且是非法”的?本人眼拙,是不是从梅老弟提供的罚款金额看最高只有2500元?细细查看,发现《条款》第四十三条是这样说的: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纵然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也没有规定处罚措施。


     楼主没说他们一道街的人被罚款了哦。。。


4)行政执法局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


    这个。。。不好这么认定吧?

发表于 2010-10-6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梅老弟既然已经查看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何断章取义呢?
处罚措施在第六章,我怕你找不到,复制如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发表于 2010-10-6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条例,是安徽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应该可以在省内通用吧?
县执法局不过是做政策宣传,其行为应该没有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吧?
我不像梅老弟有律师资格,纯粹瞎掰,请指正!
发表于 2010-10-7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独钓寒江
既然独钓兄如此自谦,我也不必再花时间与你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了。
相关的法律问题,我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还不是挂牌律师,也不敢说就一定比你懂。
咱们还是看看激扬人生的见解吧!
请查看激扬人生7月15日发表的〈质疑潜山县城管执法局〉一帖。
clip_image002.jpg

请查看帖内回复的内容,里面有详细的分析。
若还有疑问,再请涂律师一起探讨如何?
发表于 2010-10-7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家乡的发展,离不开文明,提高自身素质,作良好的未来天柱山市市民。
发表于 2010-10-7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大街小巷的宣传标语,以及广大环卫工人,还有交通运政和交警在街上辛辛苦苦的工作,非常的感动,可是感叹现在潜山的硬件设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果总是靠人海战术是搞不好文明城市的创建,比喻说,老城区的街道还是比较窄,进城办事的车辆无处可停,还有四门没有设置合理的线路车停靠站,路口的设施不合理,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没有彻底的分开,形成了人流,车流相互交叉,小商小贩不进场经营,老北街中间的路口成了菜市场,经常堵塞过往的车辆。搞好潜山的文明创建不仅仅是收几个广告牌,搞搞宣传的事情,还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让创建者们有空间可以操作,而不是一味的进行人海战术,打疲劳战!那样,人一撤,还会恢复原来的样子。
发表于 2010-10-7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江、浙发达地区城市一看,感觉他们城市文明程度很高,我们也应该努力提高城市文明程度。讲究文明应该人人从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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