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陋习,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争创省级文明县城,引导市民树立科学、文明、节俭治丧的新风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庆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的殡葬治丧活动、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居民治丧活动原则上在县殡仪馆进行。 禁止在县城医院、居民小区、街道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或举行治丧活动。 第四条
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组织游街送葬或沿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和抛撒迷信用品、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等有损环境卫生、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焚烧逝者遗物、燃放烟花爆竹等到县殡仪馆指定场所进行。 第五条
禁止公务车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游街送葬活动。 第六条
禁止非法销售迷信用品和擅自经营丧葬用品。 第七条
县城范围内火化遗体接运必须使用县殡仪馆专用车辆,丧属随行车辆不得超过5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文明办负责牵头开展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协调解决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相关部门参与殡葬管理执法情况。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全县殡葬设施建设,督促县殡仪馆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十条
县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城区各医院执行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规定。城区各医院负责按照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要求,在病人死亡后向丧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及时电话通知县殡仪馆接运遗体(联系电话:8921548)。发现违反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劝阻并向县文明办(联系电话:8921544)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系电话:8972110)报告。 第十一条
梅城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及所辖村(居)负责做好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规定、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发现违反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劝阻并向县文明办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人社等部门负责做好丧葬补助、一次性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查把关工作,补助经费发放必须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游街送葬活动的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环保、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违反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规定行为的劝阻、调查取证和处罚工作。 第十五条
县文广部门负责在县电视台定期播放县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的通告》和本办法,曝光违规参与治丧活动的公务车辆号牌,及时报道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反面案例。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将县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的通告》和本办法宣传到每一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动员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支持配合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并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规定负总责。 第十七条
县殡仪馆负责做好殡葬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通过新建、改造等方式,同时满足多个丧事活动的接待能力,并配备应急备用活动帐篷。在殡葬服务中要规范收费,涉及的收费项目,必须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要提升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项目,满足丧属不同层次的丧事需求,提供热情、便捷、规范的殡葬服务。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宣传告知。病人在医院死亡后,由当日值班医生开具死亡诊断证明,向丧属宣传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的规定,电话通知医院总值班室;医院总值班室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县殡仪馆并做好记录。病人在家中死亡后,由所在村(居)干部向丧属宣传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规定。县殡仪馆要建立及时响应机制,做到“全年无公休日、全天24小时服务”, 接电话通知后,运送遗体车辆必须在1个小时内到达。对不按规定进行殡葬治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城区医院和所在村(居)干部要做好劝阻工作,并及时向县文明办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调查取证的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小组上街巡查,并明确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路段管理人员为线索提供责任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规进行殡葬治丧活动或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做好丧属劝阻工作,对执意进行违规治丧活动的,及时进行跟踪摄像取证,记录参加违规治丧活动的车辆牌号和相关人员。对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响应,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对需要相关执法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响应,安排执法人员参与。 第二十条
实施处罚。根据摄像和调查取证掌握的有关事实,由县文明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执法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做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沿街焚烧和抛撒冥纸,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县城管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进行殡葬治丧活动,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县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禁止入城车辆违规进城并参与游街送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非法销售迷信用品和擅自经营丧葬用品的,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迷信用品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取缔,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殡葬治丧活动中,违规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查处,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县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殡葬管理服务人员刁难死者家属,收取财物、敲诈勒索的,根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由县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对公务车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游街送葬活动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二)对城区医院未按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规定要求,造成在医院内举办丧事活动的,追究医院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未持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县财政、人社等部门擅自办理丧葬抚恤补助的,追究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对相关主管部门擅自发放丧葬抚恤补助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对违反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规定行为,相关执法管理单位或执法人员推诿扯皮、执法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五)对违反规范管理城区殡葬治丧活动规定,城区医院、所辖村(居)工作人员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路段责任人员未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对县殡仪馆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1小时内,车辆未及时到达,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民政部门分管负责人、县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文明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