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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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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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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政府近期出台了《城市容貌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旅游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标准,因此这次县政府出台的标准中有几处严于国家标准,如:户外广告的管理,将从车轴寺大桥经皖潜大道到舒州大道、天柱路到山门这条景观路段建筑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因此下列几处广告都属于拆除范围,请经营者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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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拆     还城市本色
发表于 2010-9-15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旅游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标准,也就是说国家的标准制定的不合理是吗?
发表于 2010-9-15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潜山有潜山的县情
发表于 2010-9-15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oyhuanya 于 2010-9-15 14:35 编辑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旅游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标准,也就是说国家的标准 ...
天柱小春 发表于 2010-9-15 11:53



    建议你了解相关文件后再做评论,免得弄出笑话来。国务院标准是最低标准,每个省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严于此标准的标准。
楼主说得很清楚的呀!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良心城管 于 2010-9-15 16:46 编辑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7.0.9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由两个条款可以看得出,潜山县人民政府有权结合实际制定此标准,“不得”严于“不宜”。

呵呵,那条道上的建筑屋顶不得设置广告,何谈拆了再统一以及定点制作之类的幼稚的话呢。希望尊重别人的劳动,这也是在尊重自己。怎么在有些人心目中,做事就是得好处呢?不是反对监督,但也不能凭空推测吧。
发表于 2010-9-16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好人坏人傻傻分不清楚啦,不过我还是相信良心城管的
发表于 2010-9-16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拆了就拆了,交钱又可以按,不是忽悠人吗?
发表于 2010-9-16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看看有关领导这次到底搞出什么样的结果来
发表于 2010-9-19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立面,民众愿拆,商家不愿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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