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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43551

皖镇小伙改名被拒,民告官一审败诉(帖原名:潜山缺少的就是这样的小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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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天柱晴雪1


    那是   做什么不难呢   这个需要劳动公务员啊
发表于 2010-6-10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6-10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伙子真牛
发表于 2010-6-10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件

曾经的“赵C”因改名时间轰动全国,没想到潜山也出现第二个赵C了!
发表于 2010-6-10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赵C,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使用“赵C”申请中国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身份证。
   赵C的父亲赵志荣说,之所以给儿子取名“赵C”,是想寄托自己一种希望。据介绍,他自己的英语没学好,儿子出生后,他认为人一辈子至少要学会两种文字,首选汉语和英语,因此想在儿子名字上做点英语文章。他想,在英语中,“C”是“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又有“西方”谐音的意思,因此告诫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另外,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有人丁兴旺之意义。
     自出生起,赵志荣的儿子就一直使用“赵C”一名20多年。2006年8月份,正在贵州读大学的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民警告诉他,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要改名。尔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户籍科也告之,“赵C”录入不了公安部户籍网序。   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一名。但是,结果还是“不可以、需改名”。赵C很喜欢自己的名字,认为简单、好记、不重名,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西西”。而且用了20多年,自己所有的档案关系都是“赵C”,要改名牵涉太多。同时,赵C也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在其出生时把“赵C”的户口和第一代身份证都给办了,现在又强迫他改名,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决定权。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负责人向他解释过这是公安部的文件规定。他上网查询,结果查到最近有报道说,《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多种字样不能用。赵C的父亲赵志荣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2008年1月赵C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C胜诉。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于2008年6月提出上诉。法院二审时,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持续了3个多小时。双方争论的焦点是,“C”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可以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在答辩状中称,赵C的名字属于禁止使用的范畴,无法录入户籍管理系统,故无法换发第二代身份证。   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19时12分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一审
  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民警却告诉他,说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告知“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赵C认为,自己的名字简单、好记、好听、不重名,很快就能让人记住,同学叫起来也亲热。2007年7月6日,他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当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也要求他改名。对此,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负责人申先生表示,这是公安部的文件规定。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2008年1月赵C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C胜诉。
二审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于2008年6月提出上诉。法院二审时,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持续了3个多小时。双方争论的焦点是,“C”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可以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于26日19时12分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公民姓名权应该受到尊重   “因为姓名无法进入户籍管理系统而不允许使用这是站不住脚的。”国风律师事务所的高正尉律师指出,户籍管理系统只是机器在操作,机器应该要适应人,而不是人去适应机器。法理上有这么一条:“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既然国家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就值得探讨,公民姓名权应该受到尊重。“此案折射出的实际上是制度上的冲突。”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表示。
发表于 2010-6-10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可喜.可颂...
发表于 2010-6-10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了`
发表于 2010-6-10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是一种美德,表示我曾关注过!
发表于 2010-6-11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种意识不错
发表于 2010-6-11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公民合理合法的争取自己的权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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