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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市域空气质量,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发布秸秆禁烧令。 一、禁烧期限和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秸秆焚烧。 二、禁烧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烧期限内,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荒草等杂物; (二)禁止烧荒燎原、烧灰积肥。 三、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等禁烧物质的行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要及时制止;在林区范围内实施的上述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处理;在林区以外实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四、保障措施 1.市发改委、科经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分局等负有巡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垃圾等物质禁烧工作的通知》精神,分区域加大秸秆禁烧巡查管控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各乡镇、经开区要强化辖区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乡镇、村、组三级秸秆野外禁烧管理队伍,重点时段实行24小时巡查、值班,严控露天焚烧行为。各乡镇护林员要切实担负起秸秆禁烧巡查督促责任,多管齐下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 3.各乡镇、经开区、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凡工作组织落实不力,导致发生秸秆野外焚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存在玩忽职守、履职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和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并会同有关乡镇现场核查处理举报信息,举报电话:市生态环境分局12369,市城市管理局12319,市农业农村局8958448。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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