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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潜山法院微信号消息 印章是单位或个人证明、办理某种业务的重要凭证,具有严谨、唯一的特征,任何人不得随意冒用、伪造印章,12月9日,潜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年初,国内发生新冠疫情,因疫情防控需要大量口罩,被告人徐某某便投资建立一条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线,于2020年4月1日,与潜山市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该公司提供生产口罩所需场地、销售口罩所需相关资质、印章等,徐某某自备一次性口罩打片机、钉耳机、原材料等。销售口罩所需合格证需人工加盖潜山市某公司的检验章,为了销售口罩使用方便,徐某某在未经潜山市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伪造潜山市某公司的公章与检验章。2020年5月左右,徐某某使用之前伪造的公章和生产口罩期间剩下的合格证,找“黄牛”收购口罩,定制包装箱、包装盒等,以潜山市某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口罩。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接潜山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坦白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潜山市某公司授权,伪造该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伪造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属违法犯罪,会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惩罚。希望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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