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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办理夏某苗被诈骗案(案件编号:A3408245700002018090071)中,依法对受害人被骗资金流入的四个涉案银行账户冻结,现需对该冻结资金按比例进行返还,特公告如下:
受害人夏某苗被骗资金流向: 1、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对方提供的张某鹏6231326100002663219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卡、丽水东弘进出口有限公司1210200009200094510工商银行账户转账,后丽水东弘进出口有限公司1210200009200094510工商银行账户向天津晨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77060078801800000262浦发银行账户转账,后天津晨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77060078801800000262浦发银行账户向沙某泽6230943240001226777中国建设银行卡、ONG SAW KIM6228480038987529971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 2、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沙某泽6230943240001226777中国建设银行卡分别向陈某坤6228481176756001779中国农业银行卡、玛奈某闷6231900000101118384云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廖某妹6228480388251075478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 3、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ONG SAW KIM 6228480038987529971中国农业银行卡向吴某珊622208201000464901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 陈某坤6228481176756001779中国农业银行卡已被我局冻结,冻结金额141707.18元、玛奈某闷6231900000101118384云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已被我局冻结,冻结金额52778.44元、廖某妹6228480388251075478中国农业银行卡已被我局冻结,冻结金额82481.21元、吴某珊6222082010004649012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已被我局冻结,冻结金额410591.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银监发【2016】41号)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银监办发【2016】170号)之规定,对陈某坤6228481176756001779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冻结资金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夏某苗26924.36元、玛奈某闷6231900000101118384云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内冻结资金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夏某苗10027.90元、廖某妹6228480388251075478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冻结资金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夏某苗11770.50元、吴某珊6222082010004649012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冻结资金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夏某苗93600.00元。 现对以上返还事宜公告30日,公告期内,请该账户相关的受害人、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持合法手续及相关证明到潜山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联系相关事宜,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公告到期后,相关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涉案账户内资金。 特此公告! 联系人:葛警官 联系电话:0556-5726113 联系地址:安徽省潜山市公安局 潜山市公安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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