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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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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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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论坛工作组 于 2021-4-29 10: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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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2021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范围内潜山市梅城镇东关居委会、新桃园居委会、北街居委会、彰法山居委会、太平村委会、经开区古塔居委会、八一社区居委会的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规划红线图(附后),凡涉及红线内未征收的集体土地均属于本次征收范围。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潜山市人民政府为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组织实施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管理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市征收中心负责做好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经开区管委会、梅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信访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潜润集团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征收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土地的测绘、界定由专业测绘机构会同村、组及其四邻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性质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确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面积据实补偿。

2.本次征收区域范围内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1.77万元/亩补偿、安置补助费按2.655万元/亩补偿,两项综合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425万元/亩补偿;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54万元/亩补偿。征地补偿费支付到村民组,由村民组自主决定使用或分配。

3.零星树木、经济作物、农作物等青苗补偿,按安庆市政府宜政秘〔2020〕39号文件制定的青苗补偿标准给予所有权人货币补偿。对征地范围内有保护价值的相关树木,应及时通知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适当保护工作。

4.征收范围内的迁坟工作,由征收机关发布迁坟通告,属地乡镇和片区工作组做好迁坟工作,有主坟迁坟补偿标准为1800元/棺,无主坟迁坟补偿标准为300元/棺。

(二)自《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之日起,市发改、公安、市监、自然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文旅体、税务、城管、梅城镇、经开区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3.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4.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审批手续;

5.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6.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以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交付被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并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和资金补助

(一)被征地农民保障措施,按照潜政〔2007〕93号《潜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土地征收后,由梅城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资金补助

1.为支持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本次对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资金补助。资金补助对象的确定,按相关规定执行,界定资金补助应安置人口以发布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之日为基准日,应安置人口经授权的认定机构认定后,由经开区管委会、梅城镇人民政府公示。

2.资金补助标准: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每人24平方米商品住宅价值计算,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就近商品住宅市场均价评估确定。

3.资金补助发放方式:在形成净地并经经开区管委会、梅城镇人民政府、自然规划、征收等部门认定后,发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

(一)房屋拆迁补偿

1.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建筑重置价评估补偿。

2.搬迁费:按每户每次2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支付。

3.临时过渡安置费

过渡方式:本次采用自行过渡的方式进行临时安置。

支付标准:临时过渡安置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含100平方米)按12.5元/月·平方米计算,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临时过渡安置费支付标准为8元/月·平方米计算。

支付期限:选择货币化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公告确定的交房之日止),提前交付安置房的,据实结算;超过过渡期限仍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方案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逾期期间的临时过渡安置费。

4.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公告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营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安置

1.拆迁住宅房屋安置方式:采取单元式楼层房予以安置。单元式楼层房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单元式楼层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由征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安置房公共维修资金由被拆迁人交纳;按政策规定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办证税费减免之外的部分,应由被拆迁人缴纳;应由被拆迁人缴纳的其他各项费用由被拆迁人缴纳。如被拆迁人未能及时缴纳上述税收和费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2.拆迁住宅房屋安置标准:按照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一个安置人口应安置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拆迁应安置人口界定按照《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潜政〔2018〕100号)规定执行。

3.拆迁住宅房屋安置结算:一个安置人口应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按重置单价(安庆市政府最新批准我市各类房屋的重置单价)购买结算;安置户选择户型人均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结算。安置房结算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被拆迁户放弃选择安置房或减少应安置建筑面积选择的,给予货币化补偿。补偿资金=(市场评估单价-重置单价)×放弃(减少)应安置建筑面积。

4.选房原则:签订协议后,选择安置房按照“先搬先选、总面积相近”的原则。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剩余应安置面积给予货币化补偿。剩余应安置的面积超过可选房源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以上的,被征收人可以按面积相近的原则选择二套及以上安置房;剩余应安置的面积不足可选房源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给予货币化补偿。

5.住宅安置房源

期房:第一片区(小水电公司西北区域)位于莲花路东侧安置点待建小区(小区名称待定)、雪湖安置点(“观湖印”小区)。

第二片区(北门河区域)位于望岳园安置点(市中医院对面拆迁区域,小区名称待定)、莲花路东侧安置点待建小区(小区名称待定)、雪湖安置点(“观湖印”小区)。

第四片区(山门及彰法山区域)位于古塔路东侧安置点(市自来水公司北侧,小区名称待定)、彰法山原低压电器厂安置点(“潜润.景逸山庄”小区)、望岳园安置点(市中医院对面拆迁区域,小区名称待定)、雪湖安置点(“观湖印”小区)。

第五片区(零碑菜市场区域)位于古塔路东侧安置点(市自来水公司北侧,小区名称待定)、望岳园安置点(市中医院对面拆迁区域,小区名称待定)、雪湖安置点(“观湖印”小区)。

第六片区(梅河左岸堤顶综合整治区域)位于1365地块安置房(名称待定)。

现房:位于长湖小区、山门安置点、和谐家园、城南新区(潜润·景润南城小区)、新二中安置点(新湾小区)的部分房源,选完为止。

六、奖励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如期搬迁交房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根据提前搬迁交房的天数按照500元/天的标准予以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奖励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七、测绘评估

1.本项目土地、房产测绘工作由征收实施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2.本项目房屋评估机构由被拆迁户在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出具评估报告。

3.房产测绘、评估结果及时送达被拆迁户并在征地拆迁区域内张榜公示。

八、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房屋拆迁签约期限为60天,签约期限具体起始时间和搬迁期限另行通知。

九、其他

1.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经开区管委会、梅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签订,相关补偿款依据协议按规发放。

2.被拆迁户房屋腾空后,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已属国有资产,任何人未经征收人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或拆除,房屋腾空交付后应及时交由征收实施机关依法拆除。

3.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的,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违反土地管理非法占地行为等不同情形,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后,由潜山市城市管理局报请潜山市政府同意依法行政强制拆除、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4.属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区域长期居住、拆迁前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经镇、村两级证明,本户应安置人口按组内成员对待,享受拆迁安置政策,此后不再享受拆迁安置。

5.舒州大道、天柱山路、古塔路、皖山路、南岳路、皖潜大道临街建筑,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设计、建造的,有实际经营行为的,经征收人对房屋功能、面积进行相关认定后,房屋按建造重置价评估补偿(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补偿),土地按集体土地征地标准补偿。对经认定的实际经营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同区域商业门面房市场评估价扣除综合成本价后予以货币补偿。补偿资金=(被拆迁房屋同区域商业门面房市场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同区域商业门面房综合成本单价)×经认定的建筑面积;对于有商业门面需求的被拆迁户,可在望岳园区域、彰法山区域(“潜润.景逸山庄”小区)、酒厂区域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商业门面,购买临街门面不得超出经认定商业门面的原间数,先搬先选,选完为止。

6.婚出人员在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前离婚、户籍已转回且之前未享受过征迁安置政策,其本人可认定为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其未成年子女根据法院及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如其未成年子女随婚出人员生活户籍已迁入属本地的且之前未享受过征迁安置政策,也可视为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1995年5月1日前将户籍迁入,有批准建房的相关手续且长期在此地生活,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通过人社部门招聘的或者自主招聘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享有“五险一金”待遇的在职人员)工作的人员可确定为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

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在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部分房屋已办理国有使用权证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拆迁人申请选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补偿,经自然规划部门对土地性质进行套合后,属建制镇性质的,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再享受集体土地相关安置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拥有2处以上(含2处)不在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土地性质进行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上人口安置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8.拥有独立主房屋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全部或部分不属于应安置人口,在拆迁户主动拆迁的基础上,房屋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和安庆市批准的重置价标准评估,属应安置人口的按照集体土地政策予以安置;不属于应安置人口的(是指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及未独立生活的子女),3人以上(含3人)的,按每人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优惠价购买最接近证载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210平方米的安置房,2人以下(含2人)的,按每人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优惠价限购一套安置房。优惠价按建筑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结算。购买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单元楼层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户,房屋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和安庆市批准的重置价标准评估,可以按优惠价(建筑综合成本价)购买与拆迁房屋等面积的一套商品房,超出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9.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对逾期不配合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否则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1.涉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潜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认定机构集体研究确定。

12.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3.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潜山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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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潜山新闻网

发表于 2021-4-2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医院对面的望岳园小区不知何时能做起来,还有钉子户未拆,不知等到何年,观湖印小区做得蛮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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