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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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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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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论坛工作组 于 2020-5-14 09:45 编辑

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决定


       因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相关规定,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第一片区:东抵梅河右岸堤坝道路,南抵雪湖公园片区(一期)棚改项目地块,西抵雪湖路,北抵潜阳路。

       第二片区:东抵雪湖路,南侧和西侧均与雪湖公园片区(一期)棚改项目地块相抵,北抵潜阳路;碧荷园周边区域,环碧荷园小区,南抵幸福路,东侧、西侧和北侧均与雪湖公园片区(一期)棚改项目地块相抵;潜山中学部分宿舍和原劳动就业局。

       第三片区:中医院东侧区域,东抵干沟以东约25米,南抵潜阳路,西抵中医院,北抵梅苑路;望岳园区域,东抵舒州小学,南抵望岳园小区,西抵城区西门入口,北抵潜阳路;幸福路区域,位于望岳园区块东南侧规划经二路一线。

       第四片区:住建局周边区域,东抵桃园路,南抵北门河,西抵华联后侧停车场,北抵后河(金家河);护城村区块,东抵南岳路,南抵护城村路,西抵卫校宿舍及其北侧支路部分住房,北抵北门河。

       具体征收范围以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附后)。

       三、征收部门

       潜山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60天,具体签约起始日期以另行通知或公告为准。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其他事项

       (一)启征日期为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腾空移交给征收人。

       (三)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第一片区:东抵梅河右岸堤坝道路,南抵雪湖公园片区(一期)棚改项目地块,西抵雪湖路,北抵潜阳路。

        第二片区:东抵雪湖路,南侧和西侧均与雪湖公园片区(一期)棚改项目地块相抵,北抵潜阳路;碧荷园周边区域,环碧荷园小区,南抵幸福路,东侧、西侧和北侧均与雪湖公园片区(一期)棚改项目地块相抵;潜山中学部分宿舍和原劳动就业局。

        第三片区:中医院东侧区域,东抵干沟以东约25米,南抵潜阳路,西抵中医院,北抵梅苑路;望岳园区域,东抵舒州小学,南抵望岳园小区,西抵城区西门入口,北抵潜阳路;幸福路区域,位于望岳园区块东南侧规划经二路一线。

        第四片区:住建局周边区域,东抵桃园路,南抵北门河,西抵华联后侧停车场,北抵后河(金家河);护城村区块,东抵南岳路,南抵护城村路,西抵卫校宿舍及其北侧支路部分住房,北抵北门河。

        具体征收范围以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附后)。


(第一片区)



(第二片区)


(第三片区)


(第四片区)

        三、征收部门

        潜山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中心)。

        四、征收与补偿原则

        本次征收与补偿实行等值补偿。

        五、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围墙、门楼、水池、灶台、水井、车棚、台阶等附属物及余基隙地(空隙地)一并计入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2000元/次·户,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一次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二次支付搬迁费。

        2.临时过渡安置费。

        支付标准:临时过渡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含100平方米)按12.5元/月·平方米计算,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临时过渡安置费支付标准为8元/月·平方米计算。

支付期限:选择货币化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公告确定的交房之日止),过渡期限内,提前交付安置房的,据实结算;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方案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逾期期间的临时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人一部分选择期房产权调换,一部分选择货币化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照上述标准和期限分别计算临时过渡安置费。

        3.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房屋装修期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含100平方米)按12.5元/月·平方米计算,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为8元/月·平方米计算。装修期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因安置房逾期交付而进行调整。

        (三)因征收商业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为商业(商服)和经认定为经营性房屋的商业用房(下称商业用房),其停产停业损失每月按照被征收商业用房中商业部分的面积或经认定为经营性面积市场评估价千分之三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6个月一次性货币补偿;符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公告确定的交房之日止),过渡期限内提前交付安置房的,据实结算。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方案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由其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房源内选定。商业用房(包括商住用房中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原则上实行货币化补偿。

        (一)货币化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予以补偿,并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另行给予770元∕平方米补助。

        商业用房(含商住用房中商业部分的面积)按评估价格补偿,并另行给予补偿价值10%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⑴住宅安置房房源。

        期房:第一、二片区位于潜山市第四中学围墙西侧雪湖安置区待建小区(小区名称待定)、城南新区、位于潜山市彰法山原低压电器厂地块安置房、位于望岳园安置区(市中医院对面拆迁区域,小区名称待定)。

第三片区位于望岳园安置区(市中医院对面拆迁区域,小区名称待定)、城南新区、位于潜山市彰法山原低压电器厂地块安置房。

第四片区位于新二中安置点、城南新区、位于潜山市彰法山原低压电器厂地块安置房、位于望岳园安置区(市中医院对面拆迁区域,小区名称待定)。

        现房:位于长湖小区、山门安置点、嘉宜时代广场、和谐家园、城南新区的部分房源,选完为止。

对选择无电梯的多层安置房中5层、6层的,分别给予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20%、30%优惠(超面积部分除外);对选择高层(九层及以上)安置房顶层的,给予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优惠(超面积部分除外)。

        ⑵产权调换原则。

        ①所选择的安置房登记用途应与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一致。

        ②选择安置房的原则为“先搬先选、总面积相近”。

        ③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用于调换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政府补助,该公摊面积计入证载面积。

        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结算方式。

        ①所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含超出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予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结算价格6%的优惠。

        ②被征收人选择一套房子的,可以自主选择;所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剩余应安置面积按货币化补偿政策执行。剩余应安置的面积超过可选房源最小户型套内面积50%以上的,被征收人可以按面积相近的原则选择二套及以上安置房;剩余应安置的面积不足可选房源最小户型套内面积50%的,按货币化补偿政策执行。

        ⑷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确定。

        ①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价,按征收时就近或城市规划区同等区位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②被征收房屋是独立院落的,且全部为一层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110%确定单价。

        ③被征收房屋是独立院落的,两层及以上楼房(含部分一层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105%确定单价。

        ④被征收房屋为单元楼层房的,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单价。

        2.商业房屋产权调换。

        ⑴商业用房安置房房源。

        位于彰法山片区(原低压电器厂附近)安置房底层的临街门面,第三、四片区内拟建的门面房。

        ⑵产权调换原则。

        在指定的区域内选择房源,先搬先选,选完为止。

        3.产权调换方式。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用于调换的安置房评估价值结清差价。

        七、公房住户安置

        参照《潜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公房住户装饰、装修,自行搭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重置价予以补偿。

        八、评估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未登记建筑物的补偿事项

        (一)在被征收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1.2001年4月27日(含当日)县政府《关于重申在县城规划建成区内零星建设停止审批的通告》之前建造的,属于历史问题,可先参照划拨用地上住宅建筑进行评估(已交出让金的,按出让土地进行评估),再扣除补办相关手续(包括规划、土地、房产等)按现行标准需交纳的税金、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规费等进行结算。

        2.自2001年4月28日至征收公告公布之日之间建造的,能够提供产权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其中之一的,按上述第1项规定处理;不能够提供产权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其中之一的,经被征收人同意,除扣除税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规费以外,另外再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交罚款下限数额,按上述第1项规定处理;被征收人不同意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交罚款下限数额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执行。证载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实际权利人为征收补偿对象,并扣除不动产转移应缴的各种税费。如果当事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争议各方必须于签约期限内自行解决纠纷,逾期由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以证载权利人为征收补偿对象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证载权利人已经死亡的,以其合法继承人为征收补偿对象。

        (二)被征收人在单位土地上或者其他公共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一律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重置价予以补偿。

        (三)自本项目拟征收公告公布后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剩余期限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房屋用途异议的处理

        (一)认定方式由经授权的认定小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予以认定。

        (二)准门面房潜阳路、南岳路、幸福路、桃园路、梅苑路、雪湖路、公园路、南外环(318国道)、新建路临街建筑,房屋建造时底层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设计、建造的,经征收人对房屋功能、面积认定后,参照商业用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扣除应交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本方案发布前,被征收人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一直在连续经营的,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与实际经营地点相一致的上述房屋,根据认定的该房屋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本方案发布前,被征收人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但未实际经营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三)自改门面房潜阳路、南岳路、幸福路、桃园路、梅苑路、雪湖路、公园路、南外环(318国道)、新建路临街建筑,房屋建造时用途为住宅,在本方案发布前,被征收人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一直连续经营的,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与实际经营地点相一致的上述房屋,其地上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经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1.面积认定:按照被征收房屋地上底层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据实认定。底层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客厅、卧室等生活性用房不予认定。

        2.年限认定: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结合纳税、经营性水电费缴纳等相关依据据实认定。

        3.补偿标准。

        ⑴征收与补偿方案发布前连续经营满5年以上(含5年)的自改门面房,在先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地段门面房与住宅房差价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偿)。

        ⑵在本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发布前连续经营2年以上(含2年)不满5年的自改门面房,在先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地段门面房与住宅房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偿(含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偿)。

        ⑶在本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发布前连续经营不满2年的,在先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房屋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十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60天,具体日期以公告为准。

        十二、奖励政策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交房,经验收合格后,每户奖励2万元。提前搬迁交房的,根据提前搬迁交房的天数按照500元/天的标准予以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奖励累计不超过3万元。未能按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十三、其他

        (一)应安置面积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证载权利人或实际权利人。

        (三)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中心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逾期搬迁交房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否则后果自负。

        (五)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前的水、电费、管道煤气费、物业费、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征收人负责缴纳结清,自行销户。

        (六)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向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书及办理安置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由征收机构代为注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证,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安置房公共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交纳;按政策规定被征收人应享受的办证税费减免之外的部分,应由被征收人缴纳;应由被征收人缴纳的其他各项费用由被征收人缴纳。如被征收人拒不提供或者未能及时提供上述产权证书或资料和缴纳上述税收或费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八)本方案由市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潜山新闻网


发表于 2020-5-1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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