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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0年潜山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3月28日公示后,四片区内部分涉征住户通过提交书面意见、来人来访等方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方面 1、2018桃园路、彰法山片区棚改项目货币化补助1540元/平方米,今年只有770元/平方米,补偿标准过低不能接受,要求与2018年补偿标准给予合法建筑面积1540元/平方米货币化补助。 答复意见:根据省住建厅建保函〔2018〕1388号文件精神,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取消货币化安置的优惠政策,我市须遵照执行,实物安置将享受到更多优惠。但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的延续性,今年仍按照2019年标准给予770元/平方米货币化补助。 2、今年潜山市场房租价格较高,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7元/月·平方米过低,要求适当提高临时安置费标准。 答复意见:根据市场调查,综合我市今年市场房租上涨的实际情况,将通过会议认真研究,适当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 3、第四片区部分被征收户(主要是护城村临河住户)认为自家住房建造时基础深,花了很大代价,要求测绘、评估时要予以认定,给予相应补偿。 答复意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了房屋主体及地下基础和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具体由评估机构根据2011年6月3日已公布实施的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评估确定。 4、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被征收房屋是独立院落的,且全部为一层的房屋按市场价110%确定单价、被征收房屋是独立院落的,两层及以上楼房(含部分一层的房屋),按市场价105%确定单价,部分被征收户认为此标准偏低,要求适当提高。 答复意见:根据2018年8月27日已公布实施的潜政[2018]99号《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8年开始一直按此政策执行,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统一性,不做调整。 5、部分被征收户认为自己所在区域位置优越,要求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能低于实际市场价,不能低于二手房交易价格。 答复意见: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2011年6月3日已公布实施的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评估确定。 6、部分被征收户反映在征收过程中,对未办理出让手续(未缴纳出让金)的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过多。 答复意见:目前市自然规划局办理出让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为基准地地价的70%,为确保被征收户的利益、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对未出让的国有土地只按现行基准价的40%扣除土地出让金。 二、安置方面 7、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原地回迁安置。 答复意见:考虑到被征收户的居住习惯,今年将最好的地块用于安置房建设,被征收户可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选择安置房。第一、二片区被征收区域地块不建回迁安置房,主要用于雪湖片区水系综合整治项目;第三片区被征收区域地块有部分用于安置房建设,位于望岳园安置区(市中医院对面拆迁区域,小区名称待定);第四片区被征收区域地块有部分地块建设商业门面房用于安置,不安排住宅安置房。 潜山市城区棚改指挥部 2020年4月29日 来源:潜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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