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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整治规范我市口罩及口罩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经营秩序通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持有营业执照,无照生产经营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严格处理。 二、产品必须检验合格方可销售。从严打击制售“三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生产经营者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对不具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用电设备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封。 四、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不符合环保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五、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依法打击和查处偷逃税收行为。 六、整治规范口罩及口罩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各乡镇(经开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市公安、市监、应急、消防、税务、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严厉问责。 七、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 来源:潜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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