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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氤氲繁星

我来说说天柱山茶叶历史,不知道你可有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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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天柱山茶》一文,不仅发在4月13号的《潜山诗联》栏目,而且发表在《天柱山文艺》《茶文化》专刊2020第一期64——65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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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13号与4月17好只相差4天,真是兵贵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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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4:07
转载或引文都应该注明出处,否则就是涉嫌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属于抄袭剽窃行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诚实守信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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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4:09
遵纪守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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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8:17
2020年4月1日市文联李冬霞通知我领取发表在《天柱山文艺》专刊《天柱山茶》稿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侵犯著作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1342441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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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事,我用心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一般说,只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外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便构成侵犯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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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21:29
2020年4月13号《天柱山茶》一文,也同时发在潜山论坛天柱茶馆栏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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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08:26
诸位网友可将本人已经发表在潜山论坛《天柱茶馆》及《潜山诗联》和《天柱山文艺》(茶文化)专刊的拙文《天柱山茶》与这位王老师的大作相对照,除了结尾和配图以外,其文字部分全部一字不差的抄袭剽窃拙文《天柱山茶》。这种将他人文章攫为己有的无耻行径,如果不公开向本人公开赔礼道歉!将不排除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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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08:35
本人发表《天柱山茶》的初衷也是报效乡梓,不遗余力,剔掘爬梳,引经据典宣传天柱山茶的历史文化,从而提高天柱山茶的知名度。这位王老师为人师表,怎r能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攫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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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2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王老师只是根据网络资料进行整理。
涧底松老先生,关心天柱山,研究天柱山二十多年,向老先生表示敬意。
本文大量文字内容来自涧底松老先生研究成果,向涧底松老先生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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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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