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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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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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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安庆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确诊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或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等人员,不主动报告或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疫情防控部门执行人员核查、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疫区封锁、设置隔离点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擅自营业复工,或举办宴席、聚餐、聚会、文体活动等,引起群众聚集的;

五、侮辱、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疫情防控人员,或扰乱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口罩、手套、消毒药水、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的;

九、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一、村(社区)、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的封闭式管理、核查来往人员、强化重点人员管理、杜绝人员聚集等防控措施的;

十二、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群众拨打110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安 庆 市 公 安 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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