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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堆放点整治到位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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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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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民行检察 于 2020-1-8 10:03 编辑

   
    2018年4月11日,潜山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槎水镇蚕鸡岭一垃圾堆放点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大量包装袋、塑料、玻璃瓶、废旧轮胎等生活垃圾,经测量,占地面积4333㎡、堆放量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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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前现状)



  潜山市检察院联合潜山市环保局调查查明:2008年,因没有统一的垃圾处理模式,且为避免镇区居民随意处置垃圾造成二次污染,潜山市槎水镇人民政府与该镇龙岭村民组签订有偿协议,在蚕鸡岭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投入使用,后于2012年停用。期间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相关手续。经对堆放点下方地表水抽样,检验硝酸盐指标超出地表水三类限值。潜山市检察院认为该垃圾堆放点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并且威胁着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槎水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职责,对该堆放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槎水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安排人员在堆放点入口处设置路障,并清理生活垃圾360吨。但因资金等问题,仍存留大部分垃圾未清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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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清理部分垃圾)


  2018年12月28日,潜山市检察院将槎水镇政府诉至潜山市法院。在检察机关助推下,潜山市人民政府及时落实700万专项整治经费,同时槎水镇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涉案垃圾堆放点整治的立项、招标工作,并于2019年8月13日正式开工,三个月内完成了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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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后现状)




    2019年11月22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回访确认,该堆放点已得到有效整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已消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达到,逐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撤回对槎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
  2019年12月24日,潜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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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字稿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发表于安庆晚报,图片由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发表于 2020-1-8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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