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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检察院提起的四被告非法采矿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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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0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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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民行检察 于 2019-9-20 21:28 编辑

      9月20日,潜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叶某运非法采矿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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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养殖场、修路为名,在潜山市黄柏镇袁桂村大湾组“丛毛山”山场内采挖花岗岩风化石(俗称“麻骨石”)出售牟利,被告人张某发、张某有出面协调山场青苗补偿、购买山场,被告人张某林联系挖掘机采挖和销售运输车辆,被告人叶某运向被告人张某林出借5万元做启动资金,并在采挖现场记录运输车次。被告人张某林等四人非法采矿销售总额为30.5089万元,张某林获利5.6余万元,张某发获利5.5余万元,张某有获利6.1余万元,叶某运获利1.6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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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发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本人建房为名,在袁桂村“面岗”山场采挖“麻骨石”出售牟利,被告人叶某运提供相应帮助,此次销售额为4.77万元,张某发获利1.39余万元,叶某运获利1.54万元。

    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花岗岩风化石,情节严重,叶某运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为他人提供记录车次、收款等帮助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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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起诉人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被告在“丛毛山”山场内采挖麻骨石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潜山市检察院委托的环境学专家评估,张某发等四人非法采矿导致现场植被损毁,表层土壤被剥离,植被净化空气、水土保持、涵养水源、边坡稳定功能丧失,景观连续性和整体性下降,原有国家二级公益林和用材林变成原生裸地,并且堰塞河道,应承担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25.8725万元,并承担相关事务性费用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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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山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关心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受潜山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市人大安排了安庆市、潜山市部分人大代表参加该案的观摩旁听。潜山市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出四名检察人员出庭参加庭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发表于 2019-9-21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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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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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1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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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1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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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3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坏生态,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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