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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拟对潜山市棚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潜山市北门河片区(一期)棚改项目 东抵大园村,南至梅苑路北侧、干沟两侧门面房,西抵护城村,北至舒州大道潜山市茶茧公司门面房。 具体征收范围以潜山市北门河片区(一期)棚改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潜山市雪湖公园片区(一期)棚改项目 区域一:东抵公园路,南抵规划中的纬四路,西抵南岳路(92号),北抵南湖路、环绕天宁寨山脚至渔种场西大门。 区域二:东抵南岳路,南抵幸福路,西抵王少枝居民户西边外墙,北抵南湖。 具体征收范围见潜山市雪湖公园片区(一期)棚改项目规划红线图。
潜山市彰法山片区(二期)棚改项目 东抵原县轴承厂和潜山市盐务管理局,南抵古塔村太平组农田,西抵古塔路,北抵梦园小区围墙和南岳路。 具体征收范围以潜山市彰法山片区(二期)棚改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潜山市市立医院片区棚改项目(二期) 项目分为两处地块,东起东门小区沿北门河南侧,西至南岳路,北至北门河及雪湖饭店以北、华联超市东侧地块,南至潜山市新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市立医院北围墙一线地块,北门河与东关河堤坝道路交叉三角洲地块。 具体征收范围以潜山市市立医院片区棚改项目(二期)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由市城区棚改指挥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及时予以处理。 三、拟征收范围发布之后,在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分户(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上述行为,不予增加补偿。 具体规划红线图,可到片区已张贴的拟征地公告处现场查看 特此公告。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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