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部署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制发《九类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整治要求》,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对照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改,行业系统组织排查,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执法检查。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就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自评自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
对照九类突出风险,自主评估研判本场所可能存在的火灾风险。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明确责任人员,逐项整改到位,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登记造册。
02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03
作出消防安全承诺
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及时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火灾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04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认真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设施维护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相关制度。
05
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向公众: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农家乐(民宿)、老旧高层住宅等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场所,参照本通告执行。
消防救援机构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