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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捌玖柒伍柒 于 2018-10-7 10:26 编辑
2018年9月27日上午,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刘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刘某1当庭表示服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初三)上午8时许,被害人方某开车到太湖县百里镇刘某1家接刘某1弟弟刘某2一家去杭州务工,方某和刘某2因为一只活鸡的放置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方某无意骂了刘某2一句,刘某2生气后不愿意坐方某的车子,并将行李从车上卸下,刘某2患有智障的女儿刘某3看到走不成,便开始哭闹。被告人刘某1听说此事到家后,声称新年期间方某在自己家里吵架闹事,并将家属惹哭,非常不吉利,于是将其经常驾驶的车子停在自己家门口通向外面的唯一一条土路上,将方某车子堵在自家门口,阻止方某开车离开,要求方某给予说法。在民警和村委会相关人员的协调下,刘某1不听劝,先后提出让方某交出100 万元保证金,给儿子刘某4买80 万元人身保险以及赔偿自己3万元医药费等无理要求。在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刘某1将方某车子堵住直到次日上午9时许,方某被迫向刘某1支付8800元钱,刘某1才将车移开,将方某放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堵车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安庆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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