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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后自己没有收回借条,被对方起诉到法院,对这样的案件,法院将如何判决呢?9月2日,岳西县法院中关法庭就遇上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今年7月31日,胡某将王某诉至岳西县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1000元,中关法庭立案受理后,便向王某送达了应诉材料,通知王某应诉。王某承认了借款的事实,但其认为该借款已全部还清。 庭审中,胡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并坚称王某未偿还该笔借款。王某辩称,从2012年起,其与胡某就有经济往来,该笔11000元借款其分2笔偿还,一笔偿还了10000元、另外一笔偿还了1300元(其中包含300元利息),还款时自己未收回借条,也未要求胡某出具收条,但在自己的账本上备注了,并提交了该账本的复印件。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说法大相径庭,对立情绪严重。 为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承办法官一方面梳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另一方面耐心地向王某解释其记账本上没有胡某的签字,不能达到证明其偿还了该笔借款的目的,同时即使该笔借款确已偿还,但其未将借条收回,也是其本人的疏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2日,王某当庭支付了胡某7000元。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系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钱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偿还借款时应当收回借条或是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以避免纠纷发生。(安庆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