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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的“清凉”来了。昨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获悉,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提高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据悉,这是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文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介绍,调整后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也进一步扩大,2011年,我省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时,发放范围仅仅为企业,这次将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纳入,扩大了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根据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按照要求,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晨报记者 琚园园
本文来源:江淮晨报责任编辑:吴璠_h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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