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论坛,潜山网,天柱山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243|回复: 3

父母出钱买房"被登记"在前儿媳名下 这能要回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5-5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即可查看完整内容,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潜山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会员

x
本帖最后由 论坛工作组 于 2018-5-5 10:53 编辑

  

       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上加上了儿媳的姓名,谁知小两口离婚后,该房屋被房管局登记到前儿媳名下,两位老人将前儿媳诉至法院,要求索回属于自己的房产。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令涉案房产属原告所有,老人补偿前儿媳房屋折价补偿款近15万元。

  2014年9月,孙某和老伴钱某自外地打工回到合肥后,考虑到年事已高,就决定用多年积蓄在合肥购买房屋用来居住,由于两人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农民身份,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遂经过家庭商量,决定用儿媳朱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孙某老两口缴纳了首付款和各项税费后,按月支付按揭款,并一直居住至今。当年12月,朱某与孙某老两口儿子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与其无关,但要求孙某不要逾期还款影响其银行信用。之后,孙某要求朱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朱某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名下房屋产权归孙某老两口所有,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朱某辩称自己所拥有的50%房屋产权是财产赠与所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孙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老两口陈述其借用儿媳的身份证买房,明显不符合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结合社会普遍风俗习惯,该行为应认定为孙某老两口子对朱某的共同赠与,用于维持其子与朱某的混应关系。由于朱某和孙某之子短短几个月即离婚,应视为赠与目的不能实现,但由于孙某未能及时撤销赠与,导致赠与财产的产权已转移,孙某无权任意撤回。故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是无权纠纷,同时也涉及家事纠纷,在考虑当事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关系时,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故本案认定为赠与性质,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如果仅从经济成本角度来看,该房屋的一切支出都是孙某给付,朱某未承担任何成本,似乎存在不公,但实际上存在机会成本的因素,因当时本地区房价激增,朱某因该房屋的存在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故综合考虑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作者:陈成 来源: 中安在线
发表于 2018-5-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其公平,也有不公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5-5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15万那也太少了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5-5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么处理,还是挺好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潜山论坛 ( 皖ICP备19002730号-1 )
法律顾问 涂有根 网站举报电话 0556-8281111 网站举报邮箱 124200840@qq.com

GMT+8, 2024-12-26 09:02 , Processed in 0.088075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