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起,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江苏有一名男子坐在副驾驶且没有开车,却也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责。这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顾
日前,江苏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酒后驾驶,撞上护栏
被告人蒋某(司机)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同车人)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2017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了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该案也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新闻链接:危险驾驶罪共犯
哪些情况属于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交警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