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8日
安庆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目标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宣传、民政、教育体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财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涉烟花爆竹刑事案件,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阻碍烟花爆竹限放管理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和烟花爆竹销售门店的工商行政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城管宣传车沿街宣传烟花爆竹限放规定;依法取缔流动兜售和占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制止并处罚违规沿街燃放和夜间燃放烟花爆竹等环境、噪音污染行为,对单位或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除废弃物的,予以处罚。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严重空气污染违法行为,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限放宣传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限放区内建筑工地限放宣传和限放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限放宣传、落实限放措施。
(七)民政部门:负责向婚姻登记处、婚庆公司、殡仪馆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宣传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监督从业单位在红白喜事活动遵守限放规定。
(八)旅游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星级宾馆、星级酒店做好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约束各类宴席主办者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
(九)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监督限放区域内学校落实限放措施,向学校(幼儿园)学生开展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十)文广新部门:负责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对违规燃放的典型案例给予媒体曝光。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发送限放宣传短信、微信。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督查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对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供销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为执法部门收缴的烟花爆竹提供符合条件的储存仓库。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限放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十四)文明创建管理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并考核城区禁止燃放工作。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十六)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邮寄(寄递业)从业单位邮寄烟花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核实确定禁放区域,督导所属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落实。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措施具体落实,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禁止燃放地段设置标示牌;掌握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情况,排查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线索。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上门宣传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工作,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制作燃放池在可以燃放的时间指定地点供居民燃放,就各自管理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合格产品,批发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售出的产品印贴防伪标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经营单位配送烟花爆竹车辆必须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不得在许可地点外、以任何名义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和非个人燃放的产品。
第八条 本市沿江路—独秀大道---中山大道---中兴大道—迎宾西路—丁香路—茅清路—鸭儿塘路—沿江路所封闭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外的已建成居民小区、工业园区、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工矿区也列入限制燃放区域。
第九条 限制燃放区内每年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十月十五、腊月二十四日、除夕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当出现城市严重大气污染时,按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条 非限制燃放期间,只允许燃放D级和国家允许个人燃放的C级产品。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和部位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和生产厂区;
7.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和部位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
3.重要城市景观周边和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馆;
4.建筑工程工地周边;
5.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10层及以上高层建筑;
6.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7.党政机关驻地;
8.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9.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10.各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A级、B级烟花爆竹;
(二)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
(四)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30MM以上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向外抛掷燃放;
(五)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实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在许可地点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沿街燃放烟花爆竹的,餐饮、酒楼及娱乐场所不告知、不劝阻、不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违反本规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八)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政府第27号令)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