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跌倒的老人,扶不扶?
“我要是过去帮忙,会不会讹上我?”
生活中,当别人遇到危难
你的选择是仗义相助
还是能躲就躲呢?
今天起
“好人法”将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护善行,鼓励善举,其中被誉为“好人法”的第184条经过几次修改,最终确定为以下内容: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被视为中国“好人法”的正式实施
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
“路见危难,伸出援手”
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
Say N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良法为善治
民法总则第184条
为好人“撑腰”
从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经历了3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三次修改,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几次修改释放了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
第184条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突发状况,一旦倒地不起,大家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等待公力救援,这种救援很难做到非常及时;二是亲友来救助,但很多时候也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常态是发生意外后身边的人能够进行帮助。第184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类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也都有类似的“好人法”,旨在鼓励见义勇为。立法的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保护热心救助人,免除其后顾之忧,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除了第184条,民法总则第121条规范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帮助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为此产生的费用。比如受益人心脏病摔倒被好人送到医院,他应该支付打车费。
第183条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援手帮路人
专家告诉你见义勇为
需要“正确姿势”
但是,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是不是也不承担责任?王成认为,第184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所有一切可能的责任,实际应用中还是应该排除特殊情况。
由于民法总则尚未付诸施行,法律施行后其司法层面的反响难以准确预估。从理论上分析,对因好意施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受助人及其近亲属向施救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施救人赔偿受助人所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认定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对施救人给予免责。在施救人的救助行为确实符合本条规定的免责要件时,将依法获得民事责任的豁免。
第184条的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①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
②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
③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用法律约束道德合理吗?
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一些问题,引发了较大范围的影响,其中亦有法律不当适用的因素。比如那些屡见不鲜的“碰瓷”现象,早已把我们的见义勇为练就成了谨小慎微。
社会对善意救助者反遭诬陷议论不断,甚至质疑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引导性。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对善意救助者从法律上、制度上给予更全面的保障,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弥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的社会创伤。“好人法”也因此应运而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以法治体现道德观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将凝聚起强大价值引导力和精神推动力。
让见义勇为不再担惊受怕
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为鼓励公民对不负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好善意施救者。
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也别鲁莽行事
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唤醒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也是该条文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所在。
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
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这样的后果。
“好人法”给好人一颗定心丸
用法律来惩罚不愿意施救的人,同时用法律来保障施救者施救后所担忧的情况,最终目的其实是想鼓励更多的人,在别人处于危难时可以毫无顾忌的伸出援手。不仅仅是我国,还有许多其他国家也为施救者出台了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