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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Q哥

潜山交警大队关于调整部分路段时速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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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左脚刹车 发表于 2016-11-28 15:25
潜山政府网上的一条投诉

我等屁民坚决反对潜山交警大队无视法规、无视老百姓利益,野蛮限制老百姓权益的行为!设计时速80公里的道路,为什么要限速60?难道潜山的交警比专家更专业?设计80公里时速的道路限速为60公里的时速难道不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少数人为了一点点私利(增加罚款创收)假公权力而置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实在可耻!不知道他们的权利是谁给的?凌驾于老百姓之上的官老爷该醒醒了,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教育,老百姓愚昧无知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你们还真的希望老百姓拿起法律的武器和你们对簿公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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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左脚刹车 于 2016-11-30 17:00 编辑

65609.png

    看到了县交警大队的回复:“所有勤务活动都是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操作,执法程序规范合法。”
    这下,我们放心了。


    原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就是交警同志们的执法准则。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下次,就看你们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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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0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左脚刹车 于 2016-11-30 20:27 编辑

谢谢县交警大队在政府网站上的公开回复。让我们“”了不少“姿势”。知道了交警同志们的执法规范,下次一定认真配合,服从交警同志的统一指挥与管理。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我们注意到,自始至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都没有提及“协警”的概念,均为交通协管员
县交警大队的正式警察,就那几位,大家都认识。每天骑着摩托车在县城抄牌“执法”的,可都是交通协管员呢!
下次,希望县交警大队一定要依照《规范》进行正确表述。
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按《规范》要求,按程序依法使用交通协管员——滥用交通协管员,程序上可就违法了,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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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左脚刹车 于 2016-12-3 12:10 编辑

4828.jpg

潜山交警大队,你们要做的正事太多了。不过,这些违法处罚有些麻烦,“收入”也不咋的,不太能提起兴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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