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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知悔 老板家中再行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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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3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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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而在此次犯罪之前,被告人钱某于2015年4月1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于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某趁其所在公司老板不在公司之际,翻窗进入三楼被害人卧室,在其放在柜子上的手提包内盗得现金10600元。另于2016年4月26日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钱某趁公司老板不在公司之际,利用之前在楼道内拾到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卧室,在床头柜内盗得现金3万元。被告人钱某得手后,将所盗钱款用于购买苹果6SPlus手机和玩游戏消费等,其涉案价值共计40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盗窃罪名成立,且其入户盗窃的数额已超过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结合其累犯、坦白等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来自安庆新闻网)


发表于 2016-8-1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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