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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强拆民宅 法院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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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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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风景区附近的公路拓改过程中,无行政执法权的镇人民政府,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对未按协议自行拆除的房屋强制拆除,近日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潜山县天柱山镇人民政府在2005年10月26日对丁某、黄某、陈某三户部分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01年,潜山县委、县人民政府为加快发展天柱山旅游业,报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开始对风景区附近公路进行拓宽改造,并成立了县工程建设指挥部、天柱山镇指挥所。2001年4月,在该公路拓宽规划界内居住的丁某、黄某、陈某三户分别与天柱山镇指挥所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拆除丁某、黄某、陈某三户的全部房屋,双方对补偿标准、面积、补偿数额协商一致。随后,丁某、黄某、陈某三户自行拆除了部分房屋,剩下的未拆房屋三人以其被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未能如数落实为由拒绝拆迁。2005年10月26日,天柱山镇人民政府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三户未折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为此,双方引发纷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拓改工程,是一项经规划批准的合法交通基础建设的民心工程。丁某、黄某、陈某三户住宅处于该公路拓宽规划界内,属被拆迁户,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书”,丁某、黄某、陈某应自行拆除。在丁某、黄某、陈某未按协议自行拆除时,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后,申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柱山镇人民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其对丁某、黄某、陈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07-5-29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后,申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表于 2007-5-29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那么违法后的责任追究呢?
具体的裁决措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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