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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荒唐的35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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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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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模式”被誉为全国棚户区改造的正面典型,中央级媒体曾进行大肆宣传吹嘘,时任市委书记曹新平主政徐州时,极力推崇的“徐州模式”被指诟病多多,至今余波未了。近年来,因“韩山棚改事件”引发的一系列连环诉讼案,所谓的“徐州模式”再次遭到强烈质疑。同时,当地法院的历次行政判决,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有法律人士直指法院的判决明显偏袒当地政府,既草率又荒唐。

拆迁纠纷:82户村民联名起诉

说起韩山村的拆迁纠纷,还要追溯到2010年的春天。

2010年3月30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依据市政府、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等单位的相关审批材料,为徐州市新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公司)颁发徐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将对该市泉山区韩山村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全部拆除后异地搬迁。

尽管大部分人对拆迁安置表示不满,有的因自身公务员身份不得不搬,有的实在经受不住打砸骚扰被迫答应,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市政府存在欺骗违法行为,非拿老百姓的胳膊拧拧徐州市政府的大腿,于是聘请律师帮助打官司,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个公道。

2010年7月份,以韩山村的韩圣斌、马立果、范育敬、龚吉祥、程瑞林、赵兴迎等为诉讼代表、共82户的诉讼团队,联名将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代表认为被告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泉山区法院经过10个月的审理,认为被告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在履行了相关的审核程序后颁发拆迁许可,尽管该许可证涉及的地块确有大部分土地为集体性质的土地,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机关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涉案地块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行政机关的被诉行政行为对被拆迁人的实体权利并未产生不利影响,遂于2011年4月28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82户的诉讼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乱象:法院被指偏袒市政府

据北京律师孔建介绍,江苏省政府在2010年9月16日批准了韩山村的294亩土地被征为国有,按照法定程序,徐州市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发布土地征收方案,然后再由徐州市国土局拟定、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孔律师称,整个征收程序下来,没有两三个月的时间不可能完成,但徐州市建设局在2010年3月30日就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并且该许可证的拆迁面积就包括韩山村的294亩集体土地,显然这个许可证早产了半年多。

2011年7月13日,徐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诉讼代表认为,徐州市建设局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将韩山村的集体土地和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因为相关机关采取了补救措施就可以认定为合法,更不能以大部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为借口而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徐州中院则认为,尽管徐州市建设局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拆迁许可证,但撤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不予撤销。法院同时认为:“能够认定拆迁许可的基础之一土地征收问题已经得以补救完善,撤销该许可行为显然已无必要”。

诉讼代表对此提出三点质疑:一,不要用苍白无力的借口绕来绕去,老百姓就要法院一句话:涉案的拆迁许可证到底有没有违法?二,法院用模棱两可的猜测说“撤销许可证可能损害到公共利益”,那老百姓的利益谁来维护?三,从2010年开始诉讼到现在的2016年,韩山村从未见过市政府和市国土局的征地补偿方案,老百姓也没拿到征地补偿款,法院说的“补救完善”,从何谈起?

参与诉讼的律师也表示:如果真的没有必要撤销,徐州中院就不会在2011年“行政审判工作年报”中专门就此案例提出来,这样更加证明法院明知行政程序违法,还故意偏袒市政府一方。

从2010年征收拆迁至今,始终有几个令人疑惑不解的问题:既然江苏省政府已经作出征收韩山村土地的批复,徐州市政府为何不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呢?徐州市国土局又为何不按照法定程序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呢?是没有拟定公告,还是不敢公开,难道新盛公司的一纸“拆迁安置方案”就能替代徐州市国土局法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吗?

当地人甚至传言,泉山区早已把韩山村的地块以特色商业街及房地产项目的名义,8亿美元的巨额价格对外招商。

难怪很多人私下议论:徐州建设局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根本经不起推敲,但法院罔顾事实,凭空臆断,具有明显袒护市政府的倾向。如此荒谬的行政判决,在全国的中级法院恐怕绝无仅有!

官民博弈:连环诉讼何时休

在这场“马拉松”式的官民博弈中,韩山村被拆迁户陷入一个怪圈:新盛公司向徐州市建设局申请裁决,建设局裁决拆迁手续合法;被拆迁户不服行政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局胜诉;被拆迁户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中院上诉,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新盛公司随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组织110巡警、119消防、120救护、城管人员等大批人马进村强拆,遇到村民阻止,不是拘留就是判刑,其结果如同生产流水线。

而徐州中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不予纠正,甚至认为“相关机关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至于白纸黑字载于该院(2011)徐行终字第35号判决书里,这份行政判决至今仍作为韩山村的参照判例。

北京律师项宏峰认为,即使龚吉祥等人的房屋所涉土地已经过江苏省政府批准,但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应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毕竟82户村民未收到当地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款。试问:只征地,不给补偿,难道不违法吗?

项律师解释,“谁批准,谁裁决”是法定原则,根据苏政地(2010)591号《关于批准徐州市201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显然是江苏省政府批准的,那么,一旦发生补偿安置纠纷,应当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裁决,而不是徐州市建设局。显然,徐州中院故意偷换法律概念。

多名法学人士表示:在依法治国的转型时期,真为徐州的法治环境担忧,更为徐州的百姓利益担忧,徐州市征地拆迁由纠纷案件演变成公共事件,足以能够引起江苏省委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了。

据悉,正值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韩山村徐桂华、胡孝民、韩孝清等人又把徐州市建设局告上法庭,理由仍是行政裁决违法。这次的诉讼,会不会与其他被拆迁户的命运一样,我们也将随时关注案件进展。


发表于 2016-3-15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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