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论坛,潜山网,天柱山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楼主: 寻道

[讨论] 交警队出大事了,99%的车主不知道交警这样属违法了,扩散出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2-13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石谦 发表于 2015-12-13 10:31
潜山县事故车辆停唯一放在地点是彰发山.也是私人承包的.你懂的……

电瓶车一天10元,拖回50.我干过一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3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3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每个人都像唐女士那样依法维权,有关部门就会老实许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3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3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3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由此可见,潜山的交警做法也是违反本法规的!!!!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3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彰发山那个还能收费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12-13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潜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3 20:28
顶顶顶顶顶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潜山论坛 ( 皖ICP备19002730号-1 )
法律顾问 涂有根 网站举报电话 0556-8281111 网站举报邮箱 124200840@qq.com

GMT+8, 2024-11-23 21:22 , Processed in 0.077753 second(s), 2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