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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潜山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实施细则》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潜山县文学艺术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9月10日
潜山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潜山文艺奖评审工作,根据《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山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潜政办[2014]3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1.坚持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切实鼓励和表彰在繁荣我县文学艺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艺工作者。 二、奖项设置 2.对本县创作或以潜山为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分别评出“张恨水文学奖”和“程长庚艺术奖”各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优秀奖10名。 三、组织机构 3. “潜山县文学艺术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是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联系文艺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县委宣传部、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决定评选活动各项事宜,审定评选规则、程序,评定、公示并发布评选结果,主持颁奖活动等。 4.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联),负责申报材料收集、审核及其他评审具体事务。 5.组成“潜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由县内(外)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文学类、艺术类两个初评组,每组一般为5人,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入围作品予以终评(申报作品的人员,不担任评委)。 四、参评要求 6.参评作品需达到《潜山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首届潜山文艺奖参评作品时间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2015年10、11、12月份作品申报顺延至下一届评选)。 7.集体创作生产的综合性文艺作品以其整体形式参评,各单项不单独参加评奖。与外地(上级)作者或文艺单位合作的文艺作品,我县人员或单位应为第一创作者。 8.所指的报刊为各级党报党刊、文艺或理论报刊;所指各类奖项为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广播电视、文联及其所属各文艺家协会设定的文艺奖项。 五、时间安排 9.申报: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初评: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终评:2015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公示:2015年12月22日至12月31日;颁奖:2016年初(具体时间待定)。 六、作品申报 10. 申报个人或集体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也可通过所属文艺家协会申报。符合申报各类别奖项的作者或单位须认真填写《潜山县文学艺术奖作品申报表》(“潜山文艺网“下载)一式9份。申报时,文学类作品须交原件1份和复印件7份;艺术类作品需提供发表报刊、展览目录、表演影像(VCD或DVD光盘、10寸以上彩色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7份。获奖作品须附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无论作品是否获奖,评奖工作结束后将作品原件退回作者。 11.同一作者申报作品最多不得超过两篇、幅(组),在本届评选中,同一作者在同一门类只能获得一个奖项。 七、评选程序 12.申报工作完成后,各初评组开展初评工作,依据评奖标准对作品进行评议,按奖项总数额的两倍评选出入围作品。 13.在初评基础上,评审委员会从价值导向、艺术水准、地域特色、社会影响等方面议定打分规则,对初评入围作品实名打分,评定出拟授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作品。 14.拟授奖作品由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县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作品有异议的,公示期内须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并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不予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八、附则 15. 特别奖事宜提交领导小组议定。 16. 本细则规定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作者:佚名 编辑:刘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