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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黄梅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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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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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黄梅县委  黄梅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鼓励全民创业是黄梅跨越发展的内生动力,是加快推进“十六字”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建设全省经济强县,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成为富民强县的重要支撑。
2、主要目标。5年内,全县民营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15%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6%以上。
二、培育创业主体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编在职教师和医护人员除外)离岗创业,经批准停薪留职参与创业的,一次性停薪留职期限为5年,签约期满后要求回单位的,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不影响正常调资;继续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按辞职办理。对于工作年限满30年,或离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
4、引导知识技能型人才、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型公司、广告文化公司,教育培训机构等。充分发挥智力优势,创办一批新型、有特色的科技文化企业,丰富黄梅企业种类。
5、鼓励农业能手,返乡能人和农业承包人员带领农民发家致富。发展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形式多样的农业化组织。
6、鼓励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以及其他城乡居民,在创办小微型企业、安保公司、建筑装修施工队、小型商铺、劳务公司等。利用他们在外面的技术、资金、眼界优势,助推黄梅经济发展。
7、支持已创业人员“二次创业”,增加投入,扩大规模、延长产业链,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不断发展壮大。
三、放宽经营条件
8、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符合黄梅县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重点向纺织服装、农副产品加工、新型建材、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商贸物流、旅游、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农林牧渔、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创业。
9、推进工商制度改革。除特定行业外,全面放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逐步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扩大注册资本作价出资范围。允许以高新技术成果、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不再实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逐步将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四、加强创业扶持
(一)加大资金支持。
10、县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基金、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乡镇工业集中区以奖代补资金、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统筹安排,对全民创业实行贷款、贴息、补贴、奖励以及企业发展生产、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
    11、县财政逐年增加县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县级担保基金,使该担保基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放贷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全民创业
12、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作用,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期限为1年。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最大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1年。
13、加大创业项目资金补贴。初始创业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17%)、营业税(70%)和所得税(25%)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可享受场地租金、水电费补贴,标准为11平方米补贴1元,若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后,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新开办并依法办理开业登记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的农家乐经营户按照自愿申请、评估验收、达标,每户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贴资金。
14、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公共财政坚持把“三农”作为支出重点,整合和统筹使用惠农资金,服务支持农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实行税费优惠。
15、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1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1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搞笑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语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优惠,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1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规定期限内,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对兴办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种植企业,兴办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企业,兴办牲畜、家禽饲养和林产品采集企业,兴办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大力扶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对规模大、带动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涉农扶持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农产品加工所应缴纳的所得税,按照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2、减免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项目符合我县有关规定的,行政审批环节本级行政性收费可实行“零收费”,对部分本级有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可实行“零收费”。创业项目落户创业园区并符合有关规定,其相关行政手续可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小池滨江新区管委会协调办理,相关行政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比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同时享受县政府支持创业园项目的租金补贴。
   (三)加强科技支持
23、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补挂钩。重点支持开展校企合作,技术创新,新上技改项目,新产品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企业成立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与高新产业发展相关的工作。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按实际支出大专院校合作经费金额的10%比例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3万元。企业获得科技成果国内级别的奖励1万元,国际级别的奖励2万元。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2万元,被命名为省级科技产业园区奖励3万元、省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产品检测中心和国家标准化制定中心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四)加强人才支持
24、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人才基金,并根据需要和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重点引进县委《关于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梅发〔201217号)所列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县政府发给不低于3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含住房补贴),分五年奖励到位;博士研究生、省优秀专家、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创业创新业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用工合同的,由县政府发给每人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含住房补贴),分五年奖励到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上年全县社会平均工资的200%-300%确定,由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在黄梅创业,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其产品或科技成果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形成明显市场竞争力的,由县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到民营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免收档案管理费,对非黄梅籍在黄梅暂无自有住房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专科生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租房补贴,连续发放3年。大学生创业,对经省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要求,市场前景看好,具有引领带动,推动本行业科技创新的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成功经营一年的,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2014年,建设100套人才公寓,以后逐年增加。
      五、加强组织保障
25、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全民创业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其中,一产业由农办牵头,经管局协助,二产业由经信局牵头,三产业由商务局牵头,共同抓好一二三产业全民创业工作。各乡镇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和工作专班。
26、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纪检、发改、财政、人社、教育、住建、国土、农办、房管、税务、工商、质监、人行、商务、宗旅、科技、招商等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推进全民创业工作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切实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相关政策落实,没有按相关政策落实或者不作为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纪委牵头,对参与全民创业的单位进行评比,营造为创业主体服务的良好环境。
27、加强创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积极鼓励并大力扶持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器。支持新农茂、中部商贸物流园以及园区等3个大学生(全民创业)基地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政府投资建设或实行工业小地块出让,建立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允许创业主体根据自身创业需要,购买或租赁创业园、孵化基地的部分房屋、场地作为生产或办公场所,通过减免税费、租金等办法予以扶持,降低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创业成本。
   28、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代理登记、会计(税务)代理、技术支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服务。由县经信部门牵头编制并颁布全民创业产业导向目录,每年筛选300个以上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适合百姓创业的小型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介。
29、加强金融服务。对工业企业贷款的,各银行利率上浮降低至15%以下。降低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县国土局、县房产局所属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融资所需的房产、土地评估,评估费在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的20%以下收取。一经评估,两年内企业因融资需要,同一标的物重新评估,免收评估费,只收登记费。降低担保费,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创造条件引导更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大力推广订单质押农业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抵押贷款,针对农户特点,发展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专业合作社联保贷款和农机器具按揭贷款等。加强银企、银农对接。根据《黄梅县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考评奖励办法》,加大对县内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考核奖励。
30、加强创业培训。有效整合县组织、人社、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培训项目和资源,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等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在加强创业指导同时,加强创业人员的会计业务培训,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31、优化创业环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主体的正常经营,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创业主体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试行工商登记注册、质监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国税登记、地税登记“工商受理、并联审批”模式,提高服务创业质效。
   32、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鼓励扶持全民创业的好经验,表彰成功创业典型,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创业至上、全民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全县每年评选“十大创业之星”和“百名创业能手”,对其各进行1万元和2000元的表彰奖励,并对大学生创业优秀人员进行奖励。
33、加强考核督办。将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每年对全民创业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办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全民创业工作进行检查督办,促进全民创业。
34、本意见中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随着上级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35、本意见中的相关激励办法和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黄梅籍人员在本县范围内新创办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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