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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考生车辆轻微违法可放行,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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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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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记者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该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努力为900万学生应考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而对于运送高考试卷的车辆,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要采取相关措施,保障这些车辆的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派出警车引导通行,主动为运送考生的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对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新京报6月5日)

  又是一年的高考季来临,这绝对是中国人和中国社会最重要的一件大事,不论是考生、家长、亦或学校,此时此刻都陷入高度紧张;因为毫无疑问在应试教育体制下,高考几乎意味着一个考生一生的命运,也意味着考生背后一个家庭几代人光宗耀祖的期望,甚至对地方而言,能否更多的呈现出“范进中举”式的科举人才,也绝对是脸上贴金、为地方增光的一份荣誉,万一考出几个XX状元或几个清华北大,更可以作为教育政绩在媒体上吹嘘几个月。所以高考似乎已经不仅仅是家庭的私事,乃国之大事。

  于是乎我们就顺理成章的看到公安部交管局年复一年的在高考前夕出台各种为高考考生提供保障的通知,当然很多规定内容也确实为广大考生提供了巨大的便捷,比如“高考期间,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主要路口和重点路段设立护考小分队,通过配备警用摩托车,为遇有道路交通拥堵、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导致交通延误的考生提供应急帮助”、“保障接送考生车辆的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派出警车引导通行”等等。这无疑都是交通管理部门深得民心的人性化管理举措,也让广大考生和家长感受到了来自政府的关怀。

  但今年出台的通知中却赫然出现了一条“对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的规定,依的什么法?这似乎让人感觉就有点不靠谱;粗一看这当然是典型的人性化管理,但仔细想想,却很容易让人对这种“好心”条款产生疑惑,难道就因为高考很重要,就可以无视法律的威严或者拿执法的权力对法律进行变通吗?或者说执法者真的有权力公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放任吗?

  高考很重要,这不用多说,但高考重要并不意味着接送考生的车辆可以违章,就算是通知所说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这也是违法行为,违法就是违法,好象并不存在“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的所谓法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也不应该是执法部门随心所欲的对法律条文进行自由裁量,该扣分就扣分、该罚款就罚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唯一原则。

  当然谁都知道高考有着严格的进场时间限制,绝对不允许违反考场纪律包括考场考勤的情况出现,考生一但因为迟到丧失考试资格,就意味着考生十年寒窗付诸东流,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其一生,不可谓不重要。事实上交警在处理接送考生的车辆出现违章的情况下,如果真要实施人性化管理,完全可以选择既尊重法律威严又不影响考生赴考赶路时间的办法,比如可以在坚持依法处理的前提下,对违章车辆先放行,再高考后处理,既照顾了特殊性,又彰显了严肃性,同样也是人性化执法,完全没有必要放弃基本的法律原则。

  再者,通知中只说到“对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同样是接送高考考生的车辆一但出现超出通知中所谓“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出现中度或严重违章的情况,请问交警要扣下车辆让考生冒着迟到的风险吗?显然也不是办法,车辆可以扣下,但交警应该优先尽快协助考生通过其它交通工具赶到考场、之后再对车辆进行处理才对。也就是说对执法者来说,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也没有特例,但可以在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基础上,采取相对人性化处理的方式方法;何况在接送考生车辆违章的情况下,违法的是司机并非考生,交警真正要全心全意帮助的是考生而不是开车的司机,这点要分清楚。否则难免某些司机会打着接送考生的幌子,任意违反交通规则,危害到更多人的公共安全,这绝对与交通管理部门照顾考生的初衷背道而驰。

  其实不论是不是接送考生的高考车辆,交警部门任何时候都要严肃把握交通执法的尺度,同时也应该在此基础上高效执法,事实上我们经常看到交警因为有太多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论违章情节的轻重与否,动辄将车辆长时间控制在一边,很清晰简单明了的扣分罚款程序,也一定要忽悠司机半天,处处彰显权力的威严而不是法律的威严,办事效率低下成了常态,这才是需要大力改进的工作作风,而不是什么“接送考生车辆轻微违法可放行”这类特定目标式人性化执法,要是法律可以被执法者随意打上折扣,那同样交警也可以在平时执法时对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特定对象进行所谓“人性化执法”,比如领导的车违章、比如熟人的车违章,都可以找个理由“教育后放行”,岂不乱套?

发表于 2015-6-6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头!“对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应该先放行,考后再处理。该扣的扣,该罚的罚。这才是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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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违法行为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法律依据,提出警告,驾驶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
   故,该项决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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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这不知道该算哪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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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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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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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社会,人性化执法在所有的法律中都适用!为保障考生考出好成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规定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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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应无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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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应无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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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与世无争1976 发表于 2015-6-6 22:15
和谐社会,人性化执法在所有的法律中都适用!为保障考生考出好成绩,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规定合情合理合法合 ...

那你的意思是中国现在还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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