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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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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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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常态化制度,全面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67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等文件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通过交流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不断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交流工作遵循“政策引导、县域统筹、因地制宜、公开规范”的原则,与学校的岗位设置、编制总量控制相结合,与学校教师队伍的结构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培训提高和职务晋升相结合,积极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边远和相对薄弱的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空编学校流动。
二、交流对象和条件
交流对象为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公办)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城区校长教师交流的条件为:
(一)在同一学校任同一职务6年以上的校级领导干部或在同一学校任教6年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二)因工作需要或本人志愿申请交流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为交流对象(自愿申请的除外),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一)近6年内已有1年以上跨区域支教、3年以上区域内交流工作经历的;
(二)现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教科研项目建设的领衔教师,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正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尚未终结的;
(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因身体状况确实不宜交流的;
(六)其他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公示无异议的。
各县(市)对照上述条件,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相应的标准施行。
三、交流范围和方式
(一)交流范围
各县(市)、区要根据所辖学校的教师学科结构和管理岗位干部配备情况,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教师进行交流,每年实际交流人数为学校符合交流条件总人数的10—15 %,其中骨干教师交流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二)交流方式
一是校长教师交流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市)、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
二是校级领导干部交流时,人事关系调整必须同步进行;专任教师交流,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学校,交流时限原则上为3年,交流期间,由流入学校对教师实行管理考核,交流期满,返回原校任教。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人事、编制管理机制
一是各级人社、编制部门对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的人员编制、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市政府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和人社部门核定各校的岗位职数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交流方案,以满足交流工作需要,推动区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的总体平衡。
二是根据交流工作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区域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的数量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校长教师,以鼓励校长教师参与交流、鼓励交流教师服务期满后继续留下从事农村教育工作。
三是鼓励各地探索试行义务教育学校区域设岗试点工作,按照统筹资源、均衡配置、优化结构、强化监管的要求,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岗位,逐步实行县域内“无校籍管理”改革。
(二)建立和完善学校干部选拔、职称评审及岗位晋级机制
一是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否则必须异校提拔。
二是教师在评聘中高级职务时,须具有2所及以上的学校工作经历,且自2018年起,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是对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四是凡符合交流规定的,必须服从大局,自觉参与交流。对拒不服从交流安排的,校级领导和学校中层干部予以免职;专任教师要降低其专业技术职务,重新聘任。
(三)加大对交流校长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
一是评选县级及以上模范(优秀)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名校长、名教师时,被评选人必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自2018年9月起,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是在组织校长教师参加省级以上业务进修、出国培训等高级研修中,优先向交流校长教师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倾斜。
(四)完善交流校长教师的待遇保障机制
发挥绩效工资在校长教师交流中的激励作用,对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艰苦地区工作特别是村小、教学点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交流校长教师优先使用教师周转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与交流的校长教师发放适当的交通补贴。对交流校长教师并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市县两级政府将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市教育体育、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安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
2、各地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校长教师交流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小组,在深入调研、全面了解和分析校长教师队伍的编制、职数、分布、结构、工作年限等基础上,研究制订实施办法,组织校长教师有序交流。各教师流入学校,要尽快帮助流入教师熟悉学校环境和文化,及时化解他们在交流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充分发挥流入教师的作用。
(二)注重政策宣传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赢得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要多形式引导校长教师深入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与交流。要大力宣传总结交流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
(三)强化考核管理
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教育年度目标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交流的后续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交流教师档案管理机制,加强跟踪管理,加强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实施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参与交流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
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按本意见自2015年起全面施行。各县(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要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开的原则,在三年内全面推广施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发表于 2015-4-1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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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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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面推行有利于学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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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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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潜山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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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晓得潜山可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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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同志政治敏锐性高,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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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全县校长教师自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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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吓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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