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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例酒驾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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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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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潜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我县首次对醉酒驾肇事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判处实刑的案件。
    2014年9月1日下午,潜山籍男子徐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皖潜大道由潜山县城往八一开发区方向行驶至液化气站附近时与一辆小型汽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当即对徐某某抽取血样,经鉴定,徐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8毫克,已达到醉酒标准,系醉酒驾驶。
    庭审中,徐某某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供认不讳。最后,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面对法律的严惩,被告人徐某某深感懊悔,他当庭表示接受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这是潜山法院首例已危险驾驶罪定罪并处以实刑的案件,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戒,切勿视法律为儿戏,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来源潜山新闻)


发表于 2015-4-3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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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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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8毫克,估计烧酒喝了有一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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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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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开车的少了,但不是没有。支持严管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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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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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潜山县汽车驾驶员没有喝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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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守交规,喝酒不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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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不开车!大家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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