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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左脚刹车 于 2014-10-29 21:05 编辑
蓝鼎中央城宝马物业近日给业主发放上图所示的调查问卷,并标称“未有反回(注:问卷上原话)的,我们将视为您已默认”。还有2天,你们调查表中所依据的《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就要废止了!为了给你们普及点政策法规,现将最新的动态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补补课!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执行。根据《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如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的,业主可拒缴。(安徽商报 记者 姜志远/文 余红霞/图)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价服〔2014〕122号 各市物价局、住建委、房产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0日
(安徽省建设厅官网)
第三章 车辆停放、垃圾清运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车位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其中专有车位(库),应交纳车位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位(库)的车位使用人或租用车位的使用人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车辆停放费包括车库、车位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及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临时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2005年印发的《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