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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当心被“包案诉讼”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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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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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民行检察 于 2014-10-16 10:10 编辑

     权益受到侵害,找律师打官司是许多人的首选。但近年来,少数不良律师以“风险代理”为名,采取隐瞒案情、预付费用等方式,一次性“买断”受害人索赔权进行“包案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申诉也呈上升趋势。今年上半年,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就受理了7起类似案件。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监督“包案诉讼”,检察机关大有可为。   

     遭遇车祸,碰到律师“包案”

     2012年3月12日中午,陈红(化名)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自卸低速货车撞飞。经诊断,陈红为颅脑损伤,肋骨骨折,需要近10万元的手术费用。肇事司机曹某除初期抢救时支付3000元外,再未作任何赔偿。陈红家境贫寒,其丈夫唐某东拼西凑借了4万元后,还差6万元手术费用。
    正当唐某焦头烂额的时候,律师孟某找到唐某。孟某对陈红的交通事故非常了解,他提议由唐某把案件包给他代理,他给付5万元钱,剩下的事情都由他操作,至于要不要得到钱、能要到多少钱都与唐某无关。经协商,最终孟某一次性付给唐某6万元,唐某代表陈红在孟某提供的“风险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一一签字,并陆续将陈红的身份证、医疗证明等材料提供给孟某。
    经鉴定,车祸导致陈红不能再从事体力劳动。“上班途中发生的车祸,应该算是工伤吧!”有人提醒陈红。她立即向原单位咨询,却得知单位已经把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万多元交给法院了。
    陈红连忙到法院了解情况,这才得知,除了这9万多元的补助金,法院还判决保险公司付给陈红5万多元赔偿款。这些钱都去哪儿了?陈红立即想到了孟某。可是,孟某拿出了风险代理协议,这让倍感委屈的陈红有冤说不出。
    为追回赔偿款,陈红多次到法院、检察院上访、申诉。最后经调解,孟某又付给陈红3万元。
   
    “包案诉讼”多发有三大原因

    “像陈红这样的‘包案诉讼’引发的申诉,近年来越来越多。今年上半年,我院就已经受理了7起。”阜宁县检察院民行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这7起申诉案中,既有像陈红一样,律师主动找上门要求“包案诉讼”的,也有当事人贪图眼前利益自己要求“包案诉讼”的,但此类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7名当事人与“包案”律师均签有“风险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而且对领取赔偿款等特别授权规定得较为详细,受害人与律师双方意愿较为明确,导致受害人很难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律师返还赔偿款,于是不断到检察院、法院申诉、上访。为化解社会矛盾、息访罢诉,司法机关努力通过调解为当事人挽回部分损失,但效果并不理想。
    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包案诉讼”之所以多发,首先是利润空间巨大。“包案诉讼”主要发生在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标的较高,而“包案”律师支付给受害人的买断费用往往较低。以阜宁县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为例,律师前期支付费用只有赔偿数额的30%左右,最少的仅为10%。律师徐某以1万元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包案诉讼”,最后共获得受害人的赔偿款9万多元。其次是受害人维权意识淡薄。受害人多为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他们在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后,不懂法律,害怕打官司,贪图省事,有的甚至将索赔事宜交由律师全权处理,进行“包案诉讼”。另外,少数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一些不良律师为获得最大的利益,故意向受害人隐瞒案件真实处理情况,甚至人为夸大案件处理难度和风险,千方百计“骗”取受害人选择授权委托“风险代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法院也存在仅凭一纸委托,就将执行款交给代理律师的现象。事实上,申诉人也多以执行款未交付受害人为理由进行申诉。

    监督“包案诉讼”,检察机关应有所作为


    办案检察官表示,这些申诉人本已是受害人,却因为“包案诉讼”再次受害;不良律师唯利是图,影响司法环境,因此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成为社会又一不稳定因素。因此,“包案诉讼”亟须加强检察监督。
    一是要加强审查,突出监督重点。加大对“包案诉讼”类申诉案件的审查力度,重点对律师在执行过程中有冒领或隐瞒执行款情形的监督。对涉嫌虚假诉讼及律师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意愿情形的,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再审检察建议。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是要加强协作,实现多元监督。通过发检察建议,督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管,建立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年度执业考核。在诉讼过程中,建议法院严格审查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不仅要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还应确认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在执行环节,应当要求当事人到场才发放执行款,杜绝违背受害人意愿的“包案诉讼”现象。
    三是要加强宣传,拓宽维权渠道。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结合具体案例对“包案诉讼”行为进行分析,使老百姓了解“包案诉讼”的风险;通过制作图片、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让老百姓了解申请赔偿的程序以及维权的途径;强化法律援助职能,避免受害人因为急于用钱等客观原因选择“包案诉讼”,让老百姓知道如何维权、找谁维权。



来源:2014.9.3 检察日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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