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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一、监督内容 1.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实行监督; 2.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实行监督; 3.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4.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监督程序 (一)案件受理 1.受理部门: 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 2.受理范围: 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②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③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案件审查 1.审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2.审查程序: ①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了解案情; ②对诉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③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④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3.审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三)公开听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参加人员除案件当事人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四)审查决定 1.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决定。 2.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作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案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4.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中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5.对存在法律规定的终结审查情形的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四)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五)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六)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七)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五)出庭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1.宣读抗诉书; 2.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