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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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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0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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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民行检察 于 2014-9-20 22:42 编辑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走再审程序)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走刑事程序)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发表于 2014-9-21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沦陷区说法制和说西游记一样,自古衙门扒子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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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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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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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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