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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民行检察 于 2014-9-17 19:32 编辑
争议焦点:建筑工程承包人将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4月,农民工孙某等六人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到潜山县检察院申诉,反映他们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在县城一工地做瓦工,被建筑商拖欠工资达35000元,时间已有一年多。希望检察机关能依法帮助讨回工资。 潜山县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潜山县天柱第一城工程,徐某受第九建司的委托与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徐某将该工程一部分的瓦工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金某,金某找来孙某等农民工进行施工。到了年底,孙某等农民工无法拿到辛苦所挣的工资,于是将金某、徐某、第九建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法院判决认为,孙某等农民工是金某找来到天柱第一城做瓦工,其工资应由金某支付,驳回要求徐某、第九建司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承办人接收案件后了解到,金某在承包该工程后,与徐某发生纠纷,双方为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等产生分歧,由于产生这种分岐,导致农民工迟迟拿不到应有的工资。 潜山县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九建司与金某所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国务院国办发明电(2010)4号文件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分包规定,要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经提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该案指定由潜山县人民法院再审。 2010年12月,该案再审时,民行检察人员配合法官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多次向原审被告宣传法律,讲清利害关系,当事人各方终于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孙某等人在年前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