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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公安局
控告人:程多友,男,77岁,汉族,农民,残疾人,住潜山县塔畈乡杏花村长湾组。 被控告人:程贤红,男,农民,1969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同上,现居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东关村。 控告请求: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遗弃罪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生有二子,长子程贤红,次子程贤云。程贤红在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东关村打工与当地女青年王一军相识恋爱为婚,现有二十多年未归,而小儿子程贤云是一个残疾人,长期在外漂流,居无定所。控告人一个77岁体弱多病,残疾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多年来依靠政府低保接济生活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生病的医药费无从着落。而长子程贤红逢年过节,平时没有一个电话问候,对父亲多方打听的手机号码经常更换,将父亲的手机号码加入黑名单。现控告人在塔畈乡卫生院住院二个多月,生命危在旦夕,全依靠姨妹夫一人照顾,控告人含辛茹苦把被控告人养大成人,只求在古稀之年做儿子的能善待老人,过上平静日子,安度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控告人这种长期不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且构成刑法的遗弃罪。 综上所述,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控告人理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被控告人不履行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人论道德,于情难恕,于法难容。一个生命垂危的老人为维护晚年生活得到照顾,特向贵局控告,敬请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之刑事责任。
控告人:程多友
代发帖:余团结(电话:13485563397)
2014年 9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