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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职业操守,出具巨额虚假审计报告
4名注会师“做假账”被判刑
安庆晚报报道 注册会计师是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但是安徽(潜山)某会计师事务所及其4名注册会计师却罔顾事实,为委托人出具严重虚假证明。近日,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该所注册会计师鲍某、朱某、王某、程某分别处以一年二个月、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处1.8万元、9000元不等罚金。
4份巨额的虚假证明
2012年9月,潜山县康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斌凯“失联”案发生后,2013年9月起,安庆市审计局对潜山某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安徽(潜山)某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遂将该线索移送安庆市公安局侦查。
经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共为潜山康博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和潜山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具4份虚假载有巨额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审计报告,并收取了审计费用,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分别为该所注册会计师鲍某、朱某、王某、程某。据犯罪嫌疑人鲍某供述,上述两家公司将虚假审计报告作为申请贷款的基础资料,共向安庆市、潜山县多家银行成功获取贷款近亿元。因康博公司大量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由多家担保公司予以代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规定,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鲍某等人为上述两家公司出具的4份审计报告中,虚构虚增的主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达到26655余万元、1673余万元,远远超过实际数额。
2013年11月下旬,鲍某等4名注册会计师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4年2月,该案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名被告人有直接责任
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2010年10月潜山康博公司会计黄某将财务报表交给鲍某,明确告知利润表中的主营业收入、利润有夸大虚构,要求按该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在鲍某的要求下,朱某不履行正常审计程序,出具了审计报告,朱某、鲍某均在报告上签名盖章。而康博公司在2009年度根本未记帐,公司尚处于基建阶段,该情况与审计报告中康博公司2009年度主营业收入5100余万元、净利润347余万元严重不符。该公司以审计报告为基础材料,在潜山两家银行分别获取贷款500万元、450万元,向安庆一家银行贷款300万元。
2011年3月,鲍某、朱某在明知康博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主营业收入6200万元是虚增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审计报告,为潜山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经过同样如此。检察机关据此认为,鲍某等4名注册会计师对本案有直接责任。
追加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就此案而言,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康博等两家公司提供虚构虚增的财务报表是明知的,但没有履行审查责任,4份虚假证明系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且审计收入1.5万元为单位所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单位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加为被告单位。2014年6月上旬,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7月16日,潜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安徽某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鲍某、朱某、王某、程某明知委托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故意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情节严重,应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追究被告单位及鲍某等4名被告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当日庭审持续了8个小时。8月11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会计师事务所及被告人鲍某、朱某、王某、程某等4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戴海兵 谢汉杰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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