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房屋安置政策 1、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评估结果,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不再另行安置。 产权调换是指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安置人口等因素,置换安置房并结算差价。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分单元式楼层房安置和联排式住宅安置两种方式。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根据应安置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⑴单元式楼层房安置。 单元式楼层房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单元式楼层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办证费用由征收人负责。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⑵联排式住宅安置 联排式住宅由征收人在规划确定的地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土地和房屋为集体性质。联排式住宅按两种户型设计,户均用地面积不超过120、1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50、200平方米。 实行联排式住宅安置,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合法住宅; ②现有3人(含3人)以上的已婚家庭自然户为基准户。 一个基准户只能选择一套联排式住宅,但属于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方式选择: ①符合分户条件的家庭中已婚未生育的夫妇,可按照一个基准户安排一套联排式住宅; ②一对夫妇现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应安置对象的未婚子女,选择一套联排式住宅外,可再选择一套单元式楼层房(至少1个子女纳入联排式住宅应安置面积)。 ③父母分户或单独居住的,与其中一个子女合并安置。 联排式住宅应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土地按宅基地补偿标准结算。 3、符合联排式住宅安置条件,放弃联排式住宅安置,选择单元式楼层房安置的,可置换两套单元式楼层房。置换后的单元式楼层房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单元式楼层房重置价的80%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而未超过联排式住宅面积的部分,按单元式楼层房重置价结算;超过联排式住宅面积的部分,按单元式楼层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4、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拆除的被征收户的联排式住宅分配,按安置房房屋类型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单元房房号遵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确定。 5、生产经营性用房 临天柱山大道、地面一层用于生产经营并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工商税务证照,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协议搬迁的,由征收人按商业门面统一安置。 ⑴安置按原顺序、原间数进行,超过两间的,按两间安置。 ⑵被征收经营性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算,差价找补。被征收经营性房屋重置价低于安置房重置价的按差价30%找补,被征收经营性房屋重置价高于安置房重置价的按实结算。 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0%购买。 未进行安置部分按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⑶被征收户需缴足县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税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规费等办证费用。 ⑷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按200 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学校等公益性土地和房屋,需复建的按所需规模和现行学校建设标准进行复建,建设资金超过重置评估价的部分由政府协调解决。不需复建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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